2021锐鑫普法小故事情侣之间的分手费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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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锐鑫
我与男朋友相恋一年多了,最近我才发现原来他居然结过婚,还有小孩子。“被小三”之后我坚决要与他分手,他答应给我10万块钱作为补偿,但是没有现金,只能给我写一张欠条,那么这种因为所谓的“分手费”而写的欠条究竟有效吗?他如果不给我,我能到法院去起诉他吗?
——云南李女士
锐鑫:
其实近年来因为“分手费”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有的是属于真实的民间借贷,有的属于披着“民间借贷”的非法之债。虽然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法律对分手费的评价争议非常之大。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为了使“分手费”合法合理,通过签借条、写欠条等形式为“分手费”披上“合法的外衣”。虽然借条、欠条是受法律认可的表现形式,但是如果当事人仅仅有这样的外衣,却不能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据双方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分手费的效力需要根据是否违反公俗良俗来进行进一步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从以上的法条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目前法院会认为“分手费”需要具体来分析:
一、若夫妻、情侣之间约定的“分手费”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2民初1117号判决认为:“本案诉争的欠条是被告基于其自身情感给予原告的一种经济补偿即“分手费”,被告自愿以欠条的方式给付,而原告也自愿接受,双方间建立起合同关系,被告负有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原告以欠条主张借款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被告基于自己的情感,认为终止恋爱关系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精神损伤和损失,故以金钱的形式作为一种等价补偿,被告出具欠条时是与原告经过充分协商,欠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具欠条是胁迫所致的情况下,该欠条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若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约定的“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1546号判决认为,虽尹某、兰某辩称涉案大额款项系魏某对被告兰某精神和身体伤害的赔偿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款项,系因婚外情而产生的“分手费”,即使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协议的内容却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李女士与其男友之间约定的“分手费”,目前从大多数法院的判决来看,因其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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