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女方流产能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费吗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恋人都存在同居生活的现象,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同居,是比恋爱深一层,又比婚姻浅一层的关系,法律上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在社会生活中因同居分手发生分手费纠纷的案件非常普遍,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如何处理分手费纠纷呢?
基本案情
大树和小草曾是一对恋人,恋爱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在三年的同居生活中小草意外怀孕流产两次,激情褪去后争吵不断。后双方协商分手,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约定因女方恋爱期间为男方做过两次人流手术,男方自愿支付给女方10万元分手费,作为恋爱期间因人流手术给女方造成的精神和身体的伤害补偿。在支付了2万元后,大树不再支付,小草一怒之下将大树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被告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分手费从法律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自然之债,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男方基于自愿已经履行的2万元,法律也不予干涉,后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大树同意再支付小草3万元,并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
一、我们需要明确:“分手费”在我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创造的一个词汇。指的是男女双方恋爱分手、同居结束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或者金钱费用。生活中以这种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不但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这是自然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最大区别,自然之债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法律也不会干涉。分手费就属于此种类型的债务,此外常见的自然之债还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超过遗产实际继承的部分后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债务。
三、我国《民法典》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分手费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双方可以协商给付,法律也不予干涉。如果一方不兑现承诺,即使签订有所谓的“分手费协议”或者“补偿协议”,通常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