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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岗位做贡献之九离婚案件巧调解 促成撤诉解纠纷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8点击:14

案件详情

薛某某与刘某某经人介绍相互了解后,于2023年4月10日在吴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多次争吵,对此薛某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遂于2023年10月31日诉至法院。

立案后,法官立即与当事人双方取得联系,首先通过电话沟通初步了解双方的所需所想,其中薛某某表示要求离婚,刘某某表示不愿离婚,希望通过法官的调解达成和解。由于刘某某处于终止妊娠期的6个月内,属于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法官耐心对薛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单独的线下调解,让薛某某深刻认识到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源,并对二人的相处提出了一些建议。之后法官电话回访薛某某、刘某某,进行情绪安抚和开导,几天后薛某某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愿意撤诉,回归家庭,双方重归于好。

法官有话说

从生理情况看,妇女与男子存在比较大的差别。怀孕、生育等是妇女在生理上不同于男子的机能。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个特别时期,因为妇女在这段时期内身体负担比较重,体质比较虚弱,行动也极不方便,非常需要男方的照料和帮助。另外,从心理状态来看,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较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丈夫必须在这一时期履行自己对妻子的扶助义务。吴堡法院本着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的原则,贯彻“调解优先”的审判理念,耐心倾听,温情调解,通过“情与法”结合,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使当事人充分感受人民法院的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作者:赵园佳

编辑:刘佳雨

审核:周学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