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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之民法典每日一问诉讼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归谁抚养的原则是什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6点击:44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省信访局以《全省信访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抓手,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周活动,以每日问答形式,学法守法,“典”亮生活,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答疑解惑

在具体诉讼过程中,还有许多事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①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④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⑤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