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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何判抚养费如何确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6点击:47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与被告甘某甲于2018年9月13日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21年2月19日生育男孩甘某乙。2023年3月2日,原告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黔0281民初2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2024年1月4日,原告金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称原告自2022年6月与被告一直分居,孩子甘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长期未尽到做父亲的职责,由于被告长期有酗酒恶习,儿子甘某乙不宜由被告抚养,应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裁判理由与结果】

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曾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23年4月11日撤回诉讼后,双方的夫妻关系至今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再与被告和好,其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看出其并没有挽回婚姻的态度。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勉强维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甘某乙,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应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考虑到孩子甘某乙现在是跟随原告金某一起生活,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原告主张抚养孩子甘某乙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抚养孩子系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未直接抚养孩子,应当向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结合本地区经济生活水平及双方的收入状况等因素,应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甘某乙的抚养费700元,直至甘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一、对于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认定一般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二是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是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是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是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直接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六是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二、抚养费的分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53条规定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盘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周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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