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的争执。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应该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补充规定
其中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3)子女在八周岁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八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4)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一般,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
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三)离婚诉讼时期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条
二、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三、 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给付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3)抚养费的给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具体情形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5)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不索取抚养费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该条为了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
(6)抚养费的其他问题
1、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2、抚养费的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更改姓氏引起的关于抚养费的纠纷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四、探望权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五、离婚关于抚养的其他问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不让行使探望权的抚养费给付问题
一方不配合女方履行探视权力,另一方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对方不配合探视权力,其可以起诉。但是,不能以此理由不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