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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有效期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4点击:41
很多当事人虽然知道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对私自转移、隐匿、变卖离婚财产,而有必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极少有人知道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是有期限限制的。之所以会如此,乃是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保全期限完全能够覆盖正常离婚诉讼的过程,足以达成保全的目的。然而,凡事都有例外。在某些受特殊情况影响的离婚案件,由于诉讼时间拖延得足够久,导致在法院宣判前,财产保全的有效期已经结束。由此造成对方重获随意处置财产的机会。
为了防止对方恶意处置财产,导致离婚财产分割出现障碍,本离婚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财产保全的有效期。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有效期是依不同财产的不同种类而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的。
一、存款。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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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此规定,当财产保全有效期届满时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本离婚律师认为,解决办法是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法院申请续行期限。理论上讲,续行次数是没有限制的,而每次续行后的有效期均与上述期限相同。
有鉴于此,如果您在在离婚诉讼中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时,一定要关注财产保全的期限,防止到期后让对方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