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担保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协议是否还有效
法院调解作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的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非常广泛,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时候为了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给对方当事人一个保障,往往需要另一方提供担保人。那么如果在向担保人送达调解协议的时候,担保人拒绝签收,调解协议是否还有效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的生效条件不等于调解书的生效条件。签收调解书并不是履行担保义务的 前提条件。
例如: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8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280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5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调解协议内容虽然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但法院可以准许,因为调解协议的内容范围是由当事人合意决定的,因此不违反处分原则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另外,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本案中,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非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丙公司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行为,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