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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内容 另一方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2点击:1

案情简介

葛某自幼性情与不同,作为男孩他却常常与女性为伴,年幼时时常将自己打扮成女性,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他内心还是倾向于女性化,依然本性未改,他对女性没有丝毫情感上的波澜。

偶尔一人时他会穿着女性服饰在家中镜子前孤芳自赏,性的取向让他对男性产生了丝丝爱的情感。

到了成婚论嫁的年龄,他为了了却父母的心愿,减少身边亲朋好友对自己的闲言碎语,他在无可奈何之下与长辈介绍的邻村女孩周女士结婚了。

婚后一二年葛某还能正常,可以后有些事却渐渐偏离了他妻子周女士的认知,他常常将所谓的男闺蜜带回家中,有时二人在房间中能窃窃私语半天,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葛某还会与男闺蜜勾肩搭背。133加75260323

是可忍孰不可忍。妻子周女士提出了离婚,葛某知道自己内心的取向也同意了妻子的要求。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他们小孩归周女士抚养,丈夫葛某每月给抚养费,然而葛某给了几个月后,丈夫就不给了。

问题焦点

妻子周女士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葛某每月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会小孩抚养费。

法律剖析

换位思考,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特点,有些事情可能并非自己主观上过错,而是心理上的问题。

对葛某而言便是如此。他的性取向可能是遗传或自小的生活背景所造成的,若从常人角度去考虑,谁也是无法忍受。

不管葛某内心有如何想法,但对子女抚养却是他的法定的义务,他应该担当起作父亲的责任。离婚时他们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葛某和妻子周女士而言这是有法律效力的,他们必须履行。

葛某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履行,作为周女士是可以要求葛某履行的,但是这个履行必须通过法院途径来实施。

因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周女士必须向法院起诉要求葛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这样才能最大化的保障好自己的权益,也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