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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的应该怎么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2点击:2


登记离婚时,夫妻双方会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通常情况下,会有关于夫妻财产分配的内容,一般都会自动履行该协议的内容,也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离婚协议的问题。但是,个别离婚当事人,为了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会非常痛快地许诺,另一方要什么就给什么,一旦离婚后,另一方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内容时,却是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

首先,离婚协议的性质,本质上就是一份民事协议书,不属于可以由法院直接来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不能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解决问题的途径: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唯一的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请记住是“财产分割协议”,不是“离婚协议”,只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请求法院进行审理,不能就是否离婚再请求法院进行审理。

第三,法院审理时应当遵循的原则:1、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身份关系、亲情关系等。3、可以撤销的两种特殊情况,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这两种情形情形的,可以撤销。而“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不在撤销之列的。

第四,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1、财产分割协议之内容,是否是夫妻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2、该内容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者违背了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