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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之声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可撤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01点击:48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陈女士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公交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治疗过程中,公交车公司与陈女士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一次性赔偿陈女士21800元。签订该赔偿协议后,该公司随即向陈女士支付赔偿款。

陈女士出院一个多月后仍感不适,再次入院治疗,该次住院其花费近5万元,远超出对方赔偿金额。陈女士认为,自己此前与公交车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应当撤销,故诉至法院。本案由霞山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陈女士与公交车公司达成调解时,陈女士第一次住院治疗尚未结束,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是陈女士在对其伤情及损失缺乏判断的情况下与公交车公司达成的。并且,陈女士两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远大于其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均衡。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赔偿协议,判令公交车公司向陈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缺乏判断能力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造成利益严重不平衡。本案中陈女士在受伤时缺乏对自身伤情的判断能力,且在事后的合理治疗中实际支出远超司机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款,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处于显失均衡的状态,陈女士作为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官提醒

各方当事人在生活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切莫通过乘人之危、利用对方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否则将承担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供稿:民三庭(姚家欣)、霞山法院(黄宏林 袁敏怡)

改校:林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