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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能否让对方净身出户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30点击:25

三年之痒?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清华大学作的专题讲座中,关于离婚率的一段演讲视频火了。视频中,周强提到,离婚案件超过七成是由女方提起,七年之痒变三年。

其中,离婚率上升最快的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

一边是高居不下的离婚率,一边是不敢结婚的年轻人。一方面,婚姻以家庭为单位,能够增强个体抗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婚姻本身也蕴含着风险。为了降低风险,有人选择在婚前做财产公证,有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也有人问:我能不能签订个协议,约定对方一旦出轨就净身出户?

这类协议又被称为“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诉讼中,支持了被告基于原告违反“忠诚协议”所提出的30万元违约金的反诉请求,这是全国首例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

后该案在二审程序中,双方达成了调解,以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25万元告终。

但在2003年,上海高院明确反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在《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中,是这样解答的:

问题: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目前,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还未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有认定协议有效的,有认定协议无效的。如果确实想通过签订忠诚协议增加一点保障,那么建议在签订协议时注意以下方面:

建议约定的内容:

1.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财产,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约定具体的过错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出轨、婚外情、家暴、赌博等。

3.根据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可以约定适当金额的赔偿金、补偿金。

4.约定房产的赠与时,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避免约定的内容:

1.以离婚为条件的约定,存在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而被认定为没有生效的风险。

2.避免出现限制某方婚姻自由的字眼,如“不得离婚“”提出离婚者”。

3.抚养权问题——抚养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协议而排除。

4.过分增加某方义务的条款,如净身出户、高额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