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一子小王。因感情不和,2019年4月,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当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夫妻自愿离婚,未成年的儿子小王归女方抚养,二人位于杨浦区的某两居室不再分割,离婚之后归儿子小王所有,待小王成年后,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儿子名下。
离婚一年后,王先生反悔,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以涉案房屋尚未过户登记到儿子名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小王的赠与,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当初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小王是双方离婚的协议基础,现二人已经离婚,王先生要求分割房产,撤销赠与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离婚后的一方有无权利予以撤销。
夫妻离婚时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和基础的条件,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认为,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条件之一就是房屋的产权赠与未成年子女,该约定综合考虑了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各方面因素,包括夫妻财产分割、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无法单独撤销,同时,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因此王先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可各自分割或独立,没有这一重要的约定,双方或许不会达成协议离婚的一致。因此,对该赠与协议,任意一方不具有撤销权。应当看到,如果允许一方有机会撤销赠与,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在依据离婚协议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结论部分反悔,将可能导致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更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由于离婚时未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一方试图单方撤销赠与,也需要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有观点认为,对离婚时共同财产赠与的撤销,由双方赠与人共同行使有效,即夫妻离婚后对撤销赠与达成一致的,可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共同赠与人就行使撤销权不能达成一致的,受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这样一来,可以最大程度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亦充分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