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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羊家事离婚不离家的夫妻还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1点击:2


我们曾经以为,婚姻不幸福就应该离婚,离婚了就应该彻底了断;后来才懂得,婚姻不幸福却未必能离婚;离婚了也未必就能彻底了断。

我之前接待过一次离婚咨询,双方已经离婚好几年了,婚内只有一套房子分给了女方,男方一直不同意离婚离家,故双方离婚后长期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分住两个房间。这种状态下,女方有时候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是离婚了还是没有离婚,而男方还依然在家偶尔做点家务,甚至会在节假日的时候给女方赠送礼物,一起过节。这种心照不宣的生活持续了几年。然而,有一天,男方在外面找了女朋友,且为女朋友花了不少钱,这个行为打破了二人之间的平静。女方立马就坐不住了,说离婚后的几年生活支出都是自己承担的,男方不但收入不上交,竟然还在外面有别的女人,情绪比离婚时还要暴怒。

作为律师,我们只能告诉她:在法律上你已经离婚了,虽然你心理上还没有离婚,离异后的他是可以找女朋友的,财产也不需要与你共享的,至于你承担了你们离婚后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只能说你在感情上被辜负了,在经济上被占了便宜,你可以在道德上谴责他,但是你很难在经济上制裁他。


离婚不离家,隐藏背后的真相


离婚的真正含义,是形式上的离婚证+内容上的情感了断。

然而,总有这么一类夫妻,喜欢反其道而行——离婚后,不但没有离开对方,开启新的人生旅途,反而继续捆绑在一起:白天同吃同住,夜里同床共枕,和婚前没有任何差别,谁都不提离婚的事,就这么心照不宣地过下去。这种「离婚不离家」的状态,离婚只是法律上的关系结束,但形式上跟不离婚并没有太实质的差别。

很多人无法理解这些夫妻既然选择了离婚,结束了夫妻关系,却依然模糊界限,住在一起。这样的离婚到底是为了什么?经过观察总结,我们认为离婚不离家的大致原因有以下三点:

其一:离婚了无处可去。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离婚的决定过于仓促,很多事情还没安排妥当就选择了离婚。比如有很多女性朋友,一股脑只想离婚,房子、车子都不要了,或者没想清楚对方的折价补偿够不够自己买新房。到了离婚之后才意识到,自己无处可去,暂时也没有能力解决居住问题,只能暂时和对方继续住在一起。这种情况,在房价颇高的一线大城市尤为多见。

其二:面子问题。说白了,就是在很多人认知里,离婚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所以在外人面前有必要保留“美好婚姻“的外壳。甚至有很多朋友离婚后也可以隐瞒双方父母,因为他们顾虑在亲戚朋友面前的面子问题,也担心离婚会给自己的工作、形象等造成影响。

其三:考虑老人和孩子的感受。这个和很多明明婚姻出现问题,就是拖着不离婚的夫妻很相似。他们觉得孩子还小,不希望孩子知道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或者顾虑老人的感受,不愿意伤害老人的感情。

「离婚不离家」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是很多离异家庭的一个缩影,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一种形态。有些当事人也觉得这样可能不妥,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他们不知道这样的处理到底是好是坏。更为关键的是:他们对将来是迷茫的,所以在关系的处理上时常陷入不知所措的状况中。



形式夫妻不是夫妻,经济账怎么算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基于各种理由选择了离婚后不离家。

但是,离婚不离家的男女始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离婚后再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中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的表述:“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之规定,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情形时,可遵循如下原则:同居前的财产为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同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劳动经营所得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以必要的共同生活之需要购置和积累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但不排除以实际出资人和出资比例判断所有权的归属和各自所占份额。”

案例① 离婚不离家,互相转账要求返还被驳回

杨先生与肖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肖女士所有,杨先生还应支付婚生子大学期间抚养费每月2000元。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0年杨先生再婚搬出。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杨先生陆续通过银行、支付宝,向肖女士转账共计30万余元,其间肖女士向杨先生转账8万余元。

杨先生主张,其转给肖女士的款项系交由肖女士代为保管,现其再婚再育又身患疾病,债台高筑,要求肖女士返还代管的款项。肖女士答辩称,两人并无保管合意,杨先生所转款项是用于支付给婚生子的抚养费及日常生活支出,因此转账横跨6年之久且数额较小、转账时间不固定。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客观上是为继续维持家庭关系或帮扶一方,存在共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共同抚养婚生子女等情形,经济上仍有较为密切的往来且难以区分。但因夫妻关系已解除,两人的财产已非共同共有关系。在肖女士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款项性质可能的情况下,杨先生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存在。杨先生未能举证保管协议或保管凭证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杨先生所主张交由肖女士保管的款项发生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上存在长期、多次、转账金额较小等特征,杨先生主张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但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钱款性质的约定,因此承担败诉结果。杨先生与肖女士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

案例② 离婚不离家,一方买房,另一方要求分割被驳回

蒋女士将前夫韩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韩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蒋女士认为,她与韩先生是为规避限购政策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后并未分居,直到不久前两人发生矛盾才正式分手。她主张,韩先生名下的三居室虽然是办理“离婚”后韩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但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支付,贷款也是共同偿还,因此房子应属于两人共同财产。然而,庭审中蒋女士未能就“假离婚”充分举证,也没能证明她曾参与出资购房,且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法院无法采信蒋女士所述情况,无法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韩先生离婚后所购三居室房屋的主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障明显较弱。因此,即便“离婚不离家”,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亦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在发生纠纷时仍需查明双方同居期间是否发生财产混同,是否共同出资、共同取得相应财产。蒋女士虽然与韩先生“离婚不离家”,但无法据此推断二人财产混同,也无法推断蒋女士出资参与了韩先生离婚后的购房行为,因此,蒋女士要求分割韩先生离婚后所购房产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③ 离婚不离家,同居关系析产要分割

原告毛某诉称:2010年11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2014年8月28日,原、被告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2016年元月经人调解,被告与原告又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将工资卡交予被告。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出国务工,2021年11月2日回国后再未外出。原告回国后与被告分居,被告返回娘家居住生活。原告出国务工近六年,期间仅回国探亲三次,每次休假一个月左右。原告出国务工期间,被告从银行卡中支取原告工资654420元,回国后被告仅返还原告工资15万元,扣除孩子抚养费及房屋装修花费,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剩余工资373420元。

被告王某辩称:2014年原、被告离婚后不久,双方约定离婚不离家,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应当承担一切家庭开支,其承诺合法自愿,现又诉请要求退还373420元不符合事实,没有依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工资卡密码是其本人设置的,原告可以随时支取。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的工资都用作孩子的生活费、房屋装修等花费,余额是原告给予被告的生活费。原告每次回家双方都会共同生活一段期间,装修房屋事前也已征得原告同意。事实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应当承担全部家庭开支,同时原告也从未给被告汇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婚姻法及现行民法典均明确规定,结婚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也应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未领取结婚证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本案原、被告2014年经本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儿子小毛随原告毛某生活,被告以其陪嫁物品(冰箱、电脑等)折抵孩子抚养费。2016年1月起,原、被告又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复婚登记。当原、被告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同居关系,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同居关系的形成不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是一种既定事实状态。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因原告长期出国务工,为方便照顾孩子学习和日常生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小毛一直由被告王某抚养。双方虽未登记复婚,但在原告出国务工期间被告实际履行了作为妻子的责任。双方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主妇,但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操持家务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家务劳动繁杂琐碎,难以量化,其遍布生活方方面面,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女方在家庭事务上付出了较多的时间、精力,保障了男方出国务工期间能够安心工作,却导致女方产生了隐性损失,无形中付出了工作选择、经济收入、学历提升等方面的机会成本。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从侧重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如果恪守涉案款项归属,以工资收入来源为依据,无疑对女方是不公平的。遵循按照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则,综合原、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不能脱离实际苛求被告承担日常生活开支、看病就医、课外培训等方面的举证义务,要求其提供严密规范的证据,否则会严重脱离客观实际,有强人所难之嫌,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参照本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水平等因素,故酌情确定被告王某应退还原告毛某10万元。


离婚不离家不单单是感情延续


是否离婚,说到底是一个取舍,「离婚不离家」的当事人,不管他们嘴上说出来的理由是什么,他们的内心,其实仍然对婚姻抱有一丝幻想——这才是他们选择「离婚不离家」的真实心理,只是很多人不愿意去承认而已。

他们无法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只能选择离婚;但他们又舍不得这些年为这段婚姻和感情投入的心力,所以不能做到彻底了断。

但是,「离婚不离家」的这种相处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财产界限模糊

在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是个人财产,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如果一方是全职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离婚后却还同居的,在经济上可能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双方还同居,容易使双方的个人财产相互混同,会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形同虚设。这样极有可能对一方甚至双方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离婚后,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也已经变更,如继续“离婚不离家”,会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的财产界限难以厘清,容易使离婚时属于各自的财产,以及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混同,这样极有可能对一方甚至双方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离婚不离家”的状态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归本人所有,而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也不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

2、刑事风险

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都有再婚的权利。

如果一方已经再婚却还是“离婚不离家”,和原来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可能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话,很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不仅如此,双方离婚后又长期居住在一起,难免会产生一些冲突和矛盾。严重时甚至引发暴力冲突,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等。

3、债务问题

“离婚不离家”期间产生的债务,能证明是为了共同生活的,仍然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否则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同样的,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很可能将被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4、抚养费问题

由于同居的特殊状况,可能导致对抚养费主张困难,用在孩子身上的支出难以界定。离婚判决和离婚协议中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但“离婚不离家”的状态可能会出现,因为同居原因导致的抚养费难以主张等问题。



结语

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我们都应该选择正确的方法面对。如果婚姻无法继续,应当彻底了断,开始自己新的生活;如果可以重归于好,那便选择及时复婚。只有用正确的方式面对,才能保证自己在遇到问题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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