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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邓玉军用假离婚证再婚触犯一罪还是两罪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21点击:4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邓玉军:用假结婚证与别人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案情】2002年1月,张某某(男)与孙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8年,张某某(男)与修某(女)在工作中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共同生活。2016年修某与张某某生育一子,期间修某不断促张某某跟其结婚。因孙某不愿与张某某离婚,迫于修某催婚压力,2018年12月,张某某持网上购买的假离婚证,在修某老家的民政局与其登记结婚。2021年4月,孙某起诉离婚,并到公安报案,至此案发。

如果不考虑情节,单纯分析案件中张某某的行为,其购买假结婚证的行为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修某登记结婚的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下面邓律师就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一下,张某某应该受到何种刑事处罚。

触犯罪名的法律规定:

【重婚罪】《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触犯重婚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有婚姻的情况下,再与他人建立婚姻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具体到上述案情中,张某某与修某登记结婚明显就是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无疑。

实务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具体到本案,张某某在网上买了假的离婚证,但是只买了一次没有达到三次以上的标准,购买的目的是结婚,而不是骗取拆迁补也不是逃避限购买房,张某某购假离婚证的动机是单纯的,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根据张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王某10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解析】张某某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已吸收了治安处罚。因此,再追究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不宜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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