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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例美国法院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在中国办理离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8点击:5

承办律师: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南京涉外离婚律师,13042567890

【案件情况】

双方在中国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到美国洛杉矶旅游并定居美国,后二人均取得美国绿卡,并生育一个女儿。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男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申请和女方离婚,双方在美国律师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因为双方在美国是以和解的方式离婚,中国的房产在美国法院没有进行分割,因此在美国法院的和解协议之外,双方另外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国内房产归男方,男方对女方作出经济补偿。

离婚后女方回到国内,但男方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女方补偿款。

女方的诉求是,在国内把离婚手续办了,如果男方能够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补偿款,其他财产不再要求分割。

【代理思路】

该案件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因为双方是在中国结婚,只在美国办了离婚,按照法律规定,美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不能直接生效,双方在中国的夫妻关系仍未解除,因此双方仍然要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

第一种代理思路

先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美国的离婚判决,法院裁定承认之后,双方夫妻关系在国内解除,再依据《离婚协议书》起诉男方支付补偿款。因为申请承认的程序中只解决离婚的问题,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不涉及。所以,国内法院承认美国的离婚判决之后,需要再针对财产部分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以及单独起诉子女抚养问题。

优点:申请承认美国离婚判决,法院可以依据女方单方提交的材料直接作出裁定,不存在送达以及男方配合的问题,周期短,效率高。

缺点:需要单独针对财产另外起诉。

第二种代理思路

在国内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法院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这种方式如果对方不配合,涉及到涉外送达,周期相对长一些。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方拒绝接收材料、出庭,女方第一次起诉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至少也等六个月之后才能发起第二次起诉。

优点:一次性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避免多次诉讼。

缺点:需要对方配合接收法律文书、出庭应诉。否则,诉讼周期较长,缺席判决离婚的情况下,财产问题可能不予处理,仍然需要另外起诉分割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双方在美国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该份协议是双方私下签订的,按照中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在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并未生效,因此该份《离婚协议书》在国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存在争议的,如果以该份《离婚协议书》主张对方支付约定的补偿金额,国内法院有可能不予支持。如果法院不支持该份《离婚协议书》,女方仍然可以主张分割双方在国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通过和当事人沟通,判断男方基本不会配合,律师也尝试和男方联系,但无法取得联系。如果采取第二种起诉离婚的方式,诉讼周期很长,即使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离婚,法院基本不会分割国内的房产。最终决定先尝试第一种方式,申请承认美国的离婚判决,再依据《离婚协议书》起诉男方支付补偿款或者分割国内房产,虽然进行两次诉讼,但整体的诉讼周期会比第二种直接起诉离婚的方式更短。

第一方案:申请承认美国离婚判决,再依据《离婚协议书》起诉男方支付补偿款或者分割国内房产。

向国内法院审查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需要提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载明判决结果、时间)、判决生效证明以及传唤及应诉等材料。在当事人向我们提供美国法院的材料时,我们发现,按照加州法律,离婚存在六个月的等候期,通常会有一个最终离婚判决书(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但是缺少这份材料,也没有确认判决已经生效的相关证明。基于手上的材料,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可能不被法院承认。

后来联系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美国当地机构调取,再进行翻译、公证认证。但因为流程复杂,成本较高,最终当事人放弃这个方案。

第二方案: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补偿款,同时要求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

法院受理之后,和之前的预判基本一样,法院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与男方联系,但男方均拒绝配合,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为了防止男方变卖国内房产转移财产,我们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国内的房产,另外申请法院对男方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一旦男方回国后就无法出国。巧合的是,诉讼期间男方有事回到国内,男方得知房产被冻结,自己也被限制出境后,委托律师主动和法院联系,愿意由法院组织调解。

最终,案件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离婚,男方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补偿款。

承办律师: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主任,南京涉外离婚律师,1304256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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