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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如何在国内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8点击:4

管辖权

1、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基层法院无管辖权。

2、申请人住所地位于该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如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经常居住地位于该中院辖区。

3、申请人不在国内居住的,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位于该中院辖区。

4、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需该中国公民住所地位于该中院辖区。

5、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请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手续。(如申请人不能本人来办理时)

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6、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且该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7、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8、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