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
有些当事人在外国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后,打算将其在中国使用。然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虽然有涉外离婚的判决书,但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作为法律文件使用。要想使用则必须首先获得中国的承认。而具体负责承认的机构是人民法院。
如何让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呢?本离婚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经验为大家做个简要的介绍。
首先,确定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这个法院应该是各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很多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都各自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应该由哪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加以规定。比如在北京目前一律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材料。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离婚判决书。由于离婚判决书乃是由外国法院做出,所以需要在境外做三级认证并翻译成中文后才能算作是一份合格的、可以提交给中国法院的诉讼材料。另外,如果申请人原本是外国离婚案件的原告,则还需要准备一份能够证明外国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合法传唤原告的送达凭证。对于该凭证仍然需要按照离婚判决书那样做三级认证并进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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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来看,虽然法律并未要求男女双方均到庭,但是很多法官出于慎重起见仍然会尽力要求申请人联系或者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并争取让其也出庭参加诉讼。然而,在本律师看来,由于很多对方当事人并不在中国境内,甚至双方离婚后早已失去联系,所以让对方也出庭是不现实的。于是,法官在尝试无果后也只能放弃。
最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中关于离婚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内容,中国法院一律不予承认,而只承认离婚问题。所以,如果您希望让上述内容在中国境内也能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的话,则需要另外向中国法院发起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