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误解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撤销吗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李某因生活琐事与周某发生纠纷,后周某将李某摔倒,造成李某右眼眼盲、右胫腓骨骨折。当日,李某至医院接受住院治疗,2021年1月10日出院。
出院后,李某妻子桑某代表李某与周某在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周某向李某支付各项费用50000元,首期支付15000元,后续每月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协议签订后,周某仅给付15000元,余款未再支付。2021年2月,李某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疗,后又连续多次住院。
经鉴定,李某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护工、护理及营养期限分别给予24个月、16个月及16个月。2021年4月,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周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李某与周某发生冲突导致李某受伤,李某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签订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时,李某尚未至医院进行后续治疗,亦未对其伤情可能造成的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后续医院的诊断结果及两份鉴定意见足以证明李某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对自身病情和致损程度认识偏差,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故,李某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01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故存在重大误解等法定撤销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02
权利的维护要及时,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是1年,但重大误解有其特殊性,《民法典》规定,其撤销权消灭期间为90日。主要理由是,重大误解产生的原因是表意人自己,而非来自于对方,这是法律在平衡表意人真实意思的保护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保护,适当偏向无过错的相对人,缩短表意人形式撤销权的时间。
03
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会出现没有治疗结束,对自己伤情之类的情况判断不准确的情形,从而使得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花费相差特别大,此时若强制要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对于受损害方明显不公平,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九十日内,并且只限于重大误解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法官提醒
1、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应审慎考虑,思虑周全。确实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裁定协议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3、权利的行使需要及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过了不再享有胜诉权,除斥期间过了实体权利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