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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纵横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变更内容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5点击:43

主播:在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过后想想又后悔,可以变更或者不履行协议内容吗?这样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近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记者张歆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小帅和小花曾经是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了一个孩子。两人在两年前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

两年后,小花拿着当初的离婚协议提起诉讼,将前夫小帅告上了法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邵丹审理了这起案件:

一中院民一庭法官邵丹

男方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支付了首付款,后来男方和女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的房屋归双方的孩子所有,但是所有的贷款由男方偿还。没想到男方在还完剩余的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于是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男方履行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

记者张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小帅辩称自己违反离婚协议,是因为当初在签订协议时,受到小花的胁迫、欺诈,并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事实真是这样吗?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邵丹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

一中院民一庭法官邵丹

通常情况,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判断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比如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录音、录像或者一些其他的证据,法院才能够认定。当事人没有举出任何证据,只是说当时是女方逼迫去写的,这种情况是不能够撤销该协议。

记者张歆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孩子的约定有效,这一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小帅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针对这起案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纪曼丽作出普法提示:

一中院民一庭法官纪曼丽

当事人在离婚的过程中,有的人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就财产分割做出一些让步,可是签完这协议后又反悔了。虽然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前提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所以说,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一般是不能撤销或变更的。


特别提示: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也要提醒市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谨慎签订离婚协议。

来源:新闻广播--法治纵横

制作:李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