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可以转换为判决
问: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否准许?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理由是,裁判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的强制性处理决定,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判断,要以审判公开为保障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方法。调解不同于裁判的根本之处在于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基础。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依法公正审理,而和解、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体现在调解协议的公正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两方面。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因此,不要求和解、调解协议必须严格依法成立,只要出于当事人 的自愿而达成,且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查,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确认该和解、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此外,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作出,不允许超岀或者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只要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之间可能会有多个纠纷,在协商解决其中一个纠纷时,他们也会对各项法律关系的解决一并予以考虑和协商,以达成“一揽子”协议。这样“一揽子”协议的内容可能就会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所以,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这是考虑到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