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役军人离婚有何限制性规定
黄先生是某陆战旅现役军官,2011年10月与李老师相恋结婚,2012年12月,两人的大女儿出生。2022年10月,两人又生了一个女儿。由于李老师的婆婆重男轻女观念严重,在生完小女儿后经常找各种理由与之发生争吵。由于丈夫常年在驻地,只有休探亲假的时候才回来,且平时在言语中多帮助其母亲讲话,李老师对这段婚姻不禁感到绝望。
问1:李老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答:李老师作为军人配偶,其要求离婚应当得到黄先生的同意。《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案例中,黄先生作为现役军人,其平日里虽然没有经常帮着李老师讲话,但尚不属于如殴打妻子、与他人同居、常年赌博等重大过错情节。因此,只有黄先生同意离婚,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当然,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则不受此限制,但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
问2:如果军人黄先生也受不了李女士和其母亲的叨扰,想着长痛不如短痛,他可以在2023年2月向法院要求离婚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案例中,黄先生和李老师的小女儿是2022年10月份出生的,到23年的2月尚不满一岁,也就是目前李老师还处于分娩后一年以内的时间阶段,属于法律中的禁止性条件,因此黄先生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然,如果李老师也同意的话则除外。
问3:如果两人离婚,则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应当归谁?
答:大女儿应尊重其意愿,小女儿则一般由李老师抚养。《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例中,由于小女儿刚出生不久,一般将由其母亲也就是李老师直接抚养。大女儿是2012年12月出生的,已满八周岁,因而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黄先生与李老师没有对大女儿的扶养问题协商一致,法院将在征求大女儿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上,结合两人的收入、家庭环境、陪伴时间、健康成长空间等因素综合评判后决定由谁抚养。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子女判给谁抚养,另一方均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此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