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合司法实践,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
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自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可提供证明双方分居情况的相关证据,如村、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
2、遭受家庭暴力的,须提供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接警登记表等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笔录,验伤通知书,病历,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3、主张另一方婚内又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须提供证明存在重婚或同居事实的证据,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照片、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4、主张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伤害夫妻感情的,须提供证明存在出轨行为等过错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
5、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