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呢且看看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 保证书”“ 道歉书”“ 承诺书”等,婚外情被发现后,一方或关系人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2.警方制作的涉及非法同居情况的笔录。
3.单位查实当事人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 聊天记录等, 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 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 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 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如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没有进行公证的要求保存原始照片或录像。
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同时拍照和录像的原始文档不能删除。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法院要求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证据:
(1)利用双重户籍办理两次或以上婚姻登记的资料,可向法院申请向民政局调取或立案后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相关民政局查询、复印。
(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 1、3、4、5、7、8、9 所述内容,从“ 二人同居”且“ 对外宣称夫妻”这两点来把控,例如举办婚礼、以夫妻身份参加公开活动等。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业管理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注意证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 悔过书”“ 道歉书”“ 承诺书”等,实施暴力后,一方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6.被暴力所受伤害的照片、录像。(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5.其他自行收集的照片、录像资料。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或房东的证明, 或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所在单位、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
8.另外, 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 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的条件之一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调解无效的。”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即 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