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不是离婚理由也不是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索赔精神损失的条件
婚姻关系中,有一种习惯性误解,一方出轨另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并且可以多分财产,索赔精神损失。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民法典》有规定,出轨不等于同居,只有一方出轨并和第三者长期同居才是可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样,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割共同财产,出轨并不是一方过错的法定条件,不能以一方出轨要求多分财产,赔偿精神损失。#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奇葩的离婚案例】农村的一女子带孩子私奔十多年,然后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离婚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女方有过错在先,男方有损失,所以不支持女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笔者老家的张同学,2021年3月开始和老婆打官司闹离婚。18年前,张同学和本县相隔30里的村子王某经过媒人介绍结婚了。张同学父母过世得早,兄弟3个,排行老二。经济条件不怎么好。所以,在外打工多年积攒些钱,在媒人介绍下,就和王某结婚了。张同学婚后把在外打工挣的钱都交给媳妇了。婚后王某生了个女孩,王某一直不甘心在农村呆着,王某趁着张同学在外打工的时间和娘家本村的有妇之夫赵某勾搭上了。
2007年,孩子4月,王某说服鼓动张同学把在外打工赚的10万元去买卡车,打算跑运输。张同学同意了,谁知道在买车过程中,王某把钱转给了张某。当然引发激烈冲突,王某和张某把张同学暴打一顿,然后带着4岁孩子一起私奔了。张同学当时报警,但是王某和张某逃离本县,派出所找不到人也没法处理。
十年后,张同学打听到王某和赵某在浙江宁波一个地方租房子买车跑运输过日子。张同学就到浙江找到了王某,也见到了15岁的闺女,没想到王某教唆闺女不认他,还联合起来把张同学暴打一顿。张同学返回县里。趁着春节,找了本家的兄弟一块去王某婆家找到张某,质问赵某为何把他媳妇拐跑了。张某说他在浙江和王某分开好多年了,又把张同学暴打一顿。
2021年3月,王某在县法院起诉张同学离婚,孩子归她抚养。张同学非常窝火,王某带着孩子和他人私奔,在浙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教唆孩子不认亲生父亲,还多次殴打张同学。现在恶人先告状起诉要离婚。就问笔者,能不能告王某重婚罪?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能不能要孩子抚养权,能不能要要精神损失?
笔者告诉他,你如果不想离婚,就别告重婚,告重婚必然导致离婚。同时,重婚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和赵某在浙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需要当地房东和邻居提供证据证明。张同学愤愤不平地一方面向派出所报案说王某重婚罪。一方面向法院提交答辩不同意离婚。按理说重婚罪是自诉案件,派出所不管的。但是,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张同学一直到县里告状。派出所所长就答应受理重婚罪案件,并答应去浙江调查取证。
转眼到了9月份,派出所催着张同学带路去浙江找王某。张同学犹豫了,和王某私奔的张某说已经和王某分开2年了,这样的情况还能构成重婚吗?如果派出所去了构不成重婚,派出所会不会说报假案,处罚张同学?笔者说,你要这么说就别让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这是法院一审判决下来,驳回女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不离婚等于张同学赢了。
但是,张同学一直耿耿于怀,说法院没处理当年王某和张某私奔时打伤他的医疗费,还有当时买车的10万元,王某不让孩子认他的事。王某对一审判决不离婚不满,在国庆节前提出了上诉,张同学又说了,案件又到中院了,重婚的事还得继续让派出所查。笔者说,你到底是要离婚,还是不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就是你赢了。二审你要不想离婚就说一审判决正确,你再说重婚那证明你们夫妻关系破裂,那就要判决离婚了。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中院二审过程中。这个张同学有点啊Q的意思。总是感觉到委屈,好不容易挣钱娶个媳妇,和人跑了,连孩子都带走了,张同学说一辈子娶个媳妇跑了,孩子也没了,到头来什么也没有。法院必须得把孩子判给他。王某和人私奔有过错等赔偿精神损失给他。笔者说,这是法律规定都是明确的,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与其花时间在离婚问题上长期打官司,不如多赚钱,等你有足够的钱,孩子自然会回来的。
什么是同居?同居不仅仅是指男女之间一次两次的同居,而是男女之间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对婚姻关系中的同居定义是“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娱乐圈消息,某某艺人昨晚和谁一起回家同居了,还有某某艺人和谁一起去酒店开房同居了。短暂的成年男女同居关系不是婚姻法律关系上的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网络上也经常爆出原配带人把丈夫堵在偷情宾馆房间,原配带人当街暴打小三等,这是婚姻家庭中男方出轨的场景。有时候一些男人会找失足女寻欢作乐。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对婚姻不忠的表现。但是,这种短暂的出轨行为并不能构成离婚的充分理由,也不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提出多分割共同财产的理由,也不是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人们常说的“出轨”不等于“同居”,婚姻关系中,一方以另一方“出轨”对婚姻家庭不忠为理由提起离婚,或者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有人就说了,照这么说,婚姻中的男女可以尽情“出轨”了,反正“出轨”不是同居,法律上不受制裁,也不会造成什么损失。这种“你不仁我不义”的相互伤害的思维不是好的处理方式。
婚姻法律上对“出轨”行为的包容并不是肯定其合法性。“出轨”够不上婚姻关系中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出轨”肯定是违法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上不把“出轨”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来之不易,草率地离婚对男女双方都是巨大伤害,尤其是在有孩子的情况下,离婚对孩子成长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人难免犯错,很多时候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可能是偶尔行为,以后改正不再发生婚姻家庭影响不会太大。但是,如果一方经常的出轨,甚至与失足女发生关系被治安处罚,这些事情多了必然对婚姻家庭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引发激化夫妻矛盾,最终造成双方分居走向离婚。虽然“出轨”不是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但是,如果一方频繁地“出轨”可能构成“其他重大过错”,这时无过错方在离婚过程中就可以提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