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互不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案例来源:文书裁判网(2020)京03民终1309号】
案情简介:
徐某与王某双方于201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1日生育一女。双方于2017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双方自愿离婚,互不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 徐某于2018年9月27日知道王某于2018年5月6日与他人生育一子,于是起诉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并重新分割财产。
法律分析: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徐某有权请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失赔偿,但是由于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据徐某称当时并不知晓王某存在出轨行为,根据民法总则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诉讼时效为3年。徐某于2018年9月27日知道王某婚内受孕婚外生子,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的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有关证据现实,王某婚内与他人怀孕并于离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清楚。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女方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徐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对此,王某应予补偿。徐某虽在离婚协议中表示同意离婚,同时做出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的意思表示,但鉴于在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男方对女方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并不知情,故不影响其基于人格利益受侵犯而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关于财产重新分配的问题,通过双方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夫妻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现在基于对方婚内出轨行为而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事宜于法无据。
律师建议:
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任何一方的出轨行为都是对婚姻的极大破坏。如果感情不再,好聚好散,断了之后再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