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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7点击:25

社会日益多元,离婚案件中的“不忠诚”问题渐渐成为焦点,就婚姻不忠导致的离婚案件如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且适用的呢?且听小编为你道来。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一

一对80后夫妻通过网络相识,初次见面相约在“520”这个特殊且浪漫的日子,双方一见钟情,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两个月后闪婚,婚后女方生育一女小花。四年后男方与女方发生争吵后分居,男方出国打工,女方也外出打工。随后男方起诉离婚,并诉称因婚后第3年验血发现小花非亲生女,觉得女方对婚姻不忠,故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女方辩称,男方婚前明知孩子非亲生,对于这一切知晓并接受,不存在给付男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庭审中,女方叙述双方相识相知的过程,双方第一次见面时,女方已经怀孕2个月,双方在第一次见面后2个月登记结婚,5个月后,小花出生。在法官向男方询问时,男方没有否认上述事实,并认可其与女方结婚前就知道女方怀孕且孩子非亲生。

【裁判结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综合男方与女方相识、相恋的情况,系男方在婚前明知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仍愿意接受女方。故男方要求女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对于男方这一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搜集证据时发现男方在7年前且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女并登记在她与男方名下,女方主张男方有过错,要求损害赔偿50000元。根据女方提交的计生办出具的育龄妇女信息,明确记载了二人子女状况,其中男方的非婚生女记载的政策属性为“政策外”,血缘关系为“非育龄妇女亲生,丈夫亲生”,由此可以断定男方在外有了非婚生女,与他人存在婚外情。

【裁判结论】鉴于男方在与女方的婚姻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且女方无过错,故女方要求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男方向女方支付20000元。

案例三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时,男方主张女方婚内出轨对其造成极大精神损害,要求女方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并提交照片一组、微信朋友圈记录一宗,女方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否认出轨事实。经审查,男方提交的证据能够显示女方与同一第三人多次共同出入各种场合、参加多种社交活动、关系暧昧并称对方为老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裁判结论】本案中,女方长期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势必伤害了男方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女方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男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支持女方向男方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案例四

男方与女方结婚后,男方经常酗酒,且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女方拳脚相加。在一次次无缘无故的家庭暴力后,女方离家出走,并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国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裁判结论】本案中,因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且女方无过错。本院对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并酌定支持男方向女方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得知,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何为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何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目前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的数额一般为5万元以下。

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等影响了婚姻的根基,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当婚姻中出现上述情形时,应理性对待,对家庭暴力要勇敢的说“不”,运用法律来维护婚姻权益。小编提醒大家,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坦诚相对,理性解决婚姻中存在的矛盾纠纷,在走向离婚时妥善安排好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不要让双方矛盾成为孩子痛苦的根源,最后,奉劝每对夫妻“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稿件来源:张莲 王娅静

编辑:李菲菲 高文秀

审核: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