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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男方婚内多次出轨女方主张10万赔偿精神损失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6点击:59

【案情摘要】


霍某起诉称,2010年12月,其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霍某身心疲惫,无奈之下向张某某提出离婚。张某某曾口头同意,但迟迟不配合霍某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自2018年5月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此前,霍某曾于2019年3月11日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了霍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9年5月20日生效。双方在此后仍未有任何和好的迹象。


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霍某提起二次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3.由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也同意依法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小轿车,但要求霍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霍某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案件争议】


霍某婚内多次出轨的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行为。


【法院意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中,根据张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霍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结合霍某的自述内容,足以证实霍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霍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某无过错。


因此,对于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结合霍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6万元。


【法院观点】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


对于“其他重大过错”适用情形的把握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诉请离婚的事由一般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1)感情不和型,如经常争吵、性格不合,或者婆媳矛盾、家庭矛盾无法平衡;(2)一方过错型,如出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一般来说,单纯的夫妻争吵,并不能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毕竟牙齿还有和舌头相碰的时候。如果仅因为日常生活中夫妻间时常拌嘴,就认定应当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会因无法认定过错方增加审判难度,也不利于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护。


因此,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


首先,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


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


以出轨为例,司法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出轨次数、出轨人数、维系时长、是否与他人生育子女、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等因素衡量该行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来说,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过错,应当对过错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据类型可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


例如,本案中张某某提交了霍某的抖音视频、抖音截图、视频、照片予以证明霍某存在出轨行为。如过错方对此予以否认,应当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推翻或对上述证据提出合理的怀疑。


个别案例中,过错方会主张已在婚内获得对方的谅解,不应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如果过错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对其出轨行为表示谅解,那么该表示应视为对方对自身权利放弃的意思表示,此时该谅解可成为过错方免予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例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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