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与和解协议是否相同区别为何文末附模版
形式上的区别:《民事调解书》加盖有管辖法院的公章,《和解协议》仅加盖有原、被告各自的公章(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名)。
实质性的区别:首先,《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民事调解书》系经法官调解达成,加盖有法院的公章做背书,因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依照已生效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迟延履行时,另一方可直接以调解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调解书的效力与《民事判决书》并无二致,在法院加盖公章并有效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不同的是,调解书系在给与债务人一方分期履行(延长还款时间)以减轻还款压力或者喘息机会。
而《和解协议》意味着当事人不经法院的审理程序或不经法官的公权力背书而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或视为撤诉。在当事人未按照协议还款时,不得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民事调解书》作出后不得再就同一事项重复起诉,而《和解协议》成立后须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不履行时可以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因与《民事判决书》并无二致,仅是履行期限方面予以宽限,因此其作出即意味着‘案结事了’,当事人不得再针对同一事项(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而《和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时,须再次提起诉讼而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也意味着须额外付出时间、精力重复去做这个事情。当然,一方可以仅以《和解协议》为凭证即可单独起诉,而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或证据链。
综上,在起诉后、判决作出前,当事人可以在该时间段内的任一时间点达成《民事调解书》或《和解协议》,选择何者?上述已经就二者各自的优点与缺陷作出分析,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如各位读者有其他观点或不同意见的,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所起草的《和解协议》内容要点有四,根据不同情形灵活采用:
第一点,原被告双方之间所有具有争议合同的欠款总金额要明确,是否核减部分金额须同时予以说明;
第二点,欠款总金额分期支付或分期履行的金额与具体还款日期;
第三点,如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与金额付款时,所有剩余款项的加速到期条款,以及确有必要约定迟延付款时的违约金以资钳制、约束,给足债务人压力,比如违约金100万、10万,视和解协议的总欠款金额而定;
第四点,管辖法院。和解协议中建议债权人一方约定自己所在地法院为和解协议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尤其是若原管辖法院在对方所在地时,可以尽量避免对方通过签订和解协议以实现拖延时间的目的,再者,对方仍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也便于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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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和解协议》模板:(注:《民事调解书》也是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和解协议》基础上加盖法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