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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长期出轨致离婚 另一方有权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5点击:62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1日电(王芸)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夫妻一方婚内长期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打碎了夫妻互相尊重的基石,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也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英(女)与小吴(男)于2015年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儿一女。2022年12月,小英发现小吴长期出轨其他女子。2023年2月,小英以小吴长期出轨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侵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小英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和照片为证。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英与小吴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婚后小英发现小吴未尽丈夫及父亲职责,且存在长期出轨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小吴同意离婚,但就孩子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庭后,经办法官结合法理和情理对小吴长期出轨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小吴这种行为不仅有违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也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给小英造成了一定伤害,应给予赔偿。经法官释法后,小吴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小英造成的伤害,主动向小英道歉并给付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且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问题一: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上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情形,新增的该情形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问题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每个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赔偿金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节酌情确定。

问题三:什么时间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问题四:如何证明一方的过错事实?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伤情鉴定书;构成虐待、遗弃罪或者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司法、行政、执行机关的相关记录;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