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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离婚时可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5点击:29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林峯与聂虹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聂虹婚前先后收取林峯彩礼66000元、父母担23000元以及其他项链、戒指等首饰。聂虹父母亦赠送给林峯金项链一条以及为二人购置了冰箱等家电。婚后聂虹因与其他异性男子的不正当交往被林峯发现,2019年9月10日聂虹向林峯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今后不会出轨,不再和出轨对象联系,与林峯好好生活,且保证如有再犯,所有的结婚彩礼、金器钻戒全部归还。

裁判要点

关于聂虹是否应向林峯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0000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林峯在一审期间提供了由聂虹出具的保证书,对于保证书的真实性聂虹不持异议。在保证书中聂虹间接认可自己曾经婚内出轨的行为,且结合林峯一审期间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足以证明聂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婚姻不忠行为的可能性较大,这些行为对林峯的感情伤害巨大,并直接导致聂虹与林峯的感情破裂,可以认定聂虹对于双方的离婚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酌定聂虹向林峯支付20000元的离婚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聂虹上诉主张不应向林峯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南平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民终1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