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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桩男教师出轨实习女生后勒索其10万 法院判其有期徒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4点击:27

《圣经》中有一个众所周知的故事,讲的是亚当和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品尝禁果”,从此“品尝禁果”就成了一种比喻,指的是那些人类不应该做但又很想做的事情,比如出轨。但是,就像亚当和夏娃品尝禁果后被逐出伊甸园一样,出轨的结果也是悲惨的。

孙某明是江西景德镇一所中学的老师,38岁。他对20岁的实习女生余某枝有意思,可是余某枝不喜欢他。孙某明不甘心,想要追求她,发现她很骄傲,就想了一个恶毒的办法。他利用自己的职权,把余某枝骗到自己家里,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之后,他还威胁余某枝,要她给他10万块钱,不然就把他们的视频曝光。余某枝没办法,只好报警。最近,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个案件,判定孙某明犯了敲诈勒索罪,要他坐牢三年,并罚款2万块钱。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明在景德镇市某中学任教期间,与该校实习女生余某枝发生了感情纠纷。为达到与余某枝继续保持性关系的目的,孙某明多次以各种理由将余某枝骗至其住处,并在未经余某枝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了两段视频。后来,孙某明以公布视频为威胁,向余某枝索要10万元。余某枝因无力支付而拒绝。2007年1月17日晚上9时许,在孙某明再次向余某枝索要钱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孙某明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深刻悔过。他辩称自己与余某枝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并非强奸。他还称自己并没有真正想要从余某枝那里得到钱财,只是想让她知道自己对她的感情,并希望她能够回心转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利用拍摄的视频进行威胁恐吓,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孙某明在庭审中表示悔过,但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对被害人余某枝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师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暴露了一些教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准的低下,也给社会和教育界敲响了警钟。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曝光和审判,能够引起广大教师的反思和警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辜负社会和学生的期望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