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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外情的裁判规则法律保护老实人第三者没有好下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1点击:37

“婚外情”自古以来都是备受社会民众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以及在第三者的介入下不仅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的破裂就会引起一系列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深陷情感纠葛的三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婚姻双方要有忠贞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将婚内出轨作为婚姻错误来规定。小编来为大家进行相关裁判要点的梳理。

而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婚内出轨的现象也不断呈上升趋势,当婚内出轨涉及的纠纷突破了情感纠葛,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属于自己的财产,被另一半赠与给“第三者,也不乏一些一时冲动和刺激,稀里糊涂地给“小三”买房买车的行为,那么在这种“三角”关系中,当事三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规则

一、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这一规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很简单,就是如果老公背着老婆给第三者买了东西,买的什么东西都不构成赠予,在离婚诉讼中,老公就要拿出买东西一半的钱还给老婆。

二、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则的意思就更好理解了,就是无论婚姻双方的离婚诉讼怎么进行,法律都不会对第三者予以惩罚,对第三者顶多就是道德上的谴责。

三、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如果女方想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予以支持的。毕竟中止妊娠在任何程度上都会对女方造成身体损害,精神上的损伤也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的。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接受方要求给付方支付该补偿或者给付方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到这一规则,估计有很多人就会大呼过硬,第三者没有好下场。

五、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婚姻中订立一个类似于《婚姻忠诚协议》的东西,在离婚的时候还是有用的。

六、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原告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可酌情返还。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支出的抚养费是否应返还,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受欺骗方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在受欺骗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被骗方有权要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支付的抚养费而具体金额则要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