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患抑郁症可申请撤销婚姻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基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因抑郁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件,火爆全网,也让民法典的撤销婚姻制度一下子成为了当下的热点 。本文就从可撤销婚姻的司法实践出发,分析几点重点。欢迎读者关注和留言。
撤销婚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要向撤销婚姻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2、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情况;3、另一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主张。
首先,关于“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条件的理解。很多人往往只留意到重大疾病,却忽视了患病时间问题,如果是婚后才患有的重大疾病,很明显是不符合撤销婚姻制度的,反而,法律要求夫妻双方更应当互相帮扶、同舟共济。
而关于重大疾病,安徽省蚌埠市的上述案例系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最终法院也并未支持撤销婚姻。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其次,关于“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情况”条件,这种告知义务应当直接、明确,且在结婚登记之前。司法实践中,有过仅告知对方曾在上学期间“受过刺激”,后来,经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而被撤销婚姻的案例。
最后,关于“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主张”条件,这条属于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限制,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合法权利。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想撤销婚姻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当事人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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