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抑郁症病情婚后可撤销婚姻吗法院驳回起诉不予支持
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陈栋梁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重大疾病”中是否包括抑郁症,夫妻一方若婚前隐瞒抑郁症病情,另一方起诉撤销婚姻关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王先生与高女士相识恋爱,于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2020年12月7日,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同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本案中,高女士婚前患有抑郁症,王先生认为高女士对其进行了隐瞒,但诉讼中,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高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王先生仅能证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高女士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王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请求判令高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近年来,抑郁症类精神性疾病数量不断增多,但并非只要患有该类疾病就能视为“重大疾病”,已缔结的婚姻就可以被撤销,要个案个析。本案中,一方面高女士仅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治疗,也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故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另一方面,因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例如持续性情绪低落、敏感易怒脾气暴躁,高女士与王先生在相识恋爱起就已经患病且双方两年后才登记结婚,男方应具有感知性。
法官提醒,拟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婚姻期间的一方患病,另一方应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在生活中不断修习爱与责任的内涵,经营好未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