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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产后抑郁离婚时是否会影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0点击:40

女性产后抑郁,

离婚时是否会影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文/曹倩—


2021年度最火爆的职场剧《我是真的爱你》正在热播(其中部分镜头取景自我们泽大所,关于泽大所网红打卡点的更多详情点这里可以看到~),该剧主要以母婴话题为主线,讲述了三位身份背景不同的女性在面对生育压力、面对事业、面对家庭,经历种种之后,带着各自的爱与坚持,互相扶持走出了励志人生。

电视剧:《我是真的爱你》

因为职业原因,该剧中的职场女性陈娇蕊与丈夫离婚的剧情让笔者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名字看似娇滴滴的“陈娇蕊”其内心实则是一个女强人的性格,缺乏感全感、自卑但却又不甘示弱。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陈娇蕊这样的女性也是很多职场妈妈的代表,结婚怀孕后依然在职场拼杀。


更甚的是,陈娇蕊产后“历劫”失败,生完孩子之后患上了重度抑郁症,最终与丈夫离婚,并出现了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一幕,甚至男方在与律师沟通时认为,陈娇蕊患有抑郁症,不适合抚养孩子,自己才是抚养孩子的最佳人选,孩子的抚养权自己绝不会放弃。

产后抑郁情绪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状态,据相关数据统计,受抑郁困扰的孕产妇高达60%,产妇产后由于心情和环境的变化,导致自身情绪和精神状态出现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出现自杀倾向。产后抑郁对于不幸的产妇来说是一个永远的痛。而更为不幸的是,在一些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患有抑郁症却成了另一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打击武器。


一、民法典背景下,

影响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案例分析


01

案例一:

案号:(2018)苏11民终2117号

02

一审诉讼请求

许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许某与朱某1离婚;

2、婚生女由许某抚养成人,朱某1依法承担抚养费每月2500元;

3、依法分割位于丹阳市××虹花园××单元××室××房产及车库;

4、本案诉讼费由朱某1承担。

03

一审认定事实

许某与朱某1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名朱某2。婚后初始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许某怀疑朱某1与其他女性交往等问题发生矛盾,许某曾先后四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朱某1离婚未果。2017年8月4日许某第五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朱某1离婚,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调解未果。


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丹阳市××虹花园××单元××室××房产及车库经评估,住宅的市场估价为57.65万元,车库的市场估价为5.20万元。除上述房产之外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许某婚后一直未能自然怀孕,2008年7月4日又因宫外孕入住丹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左侧卵巢囊肿剥除术。2009年在江苏省人民医院通过试管婴儿怀孕后生育女儿朱某2。

04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虽系自主婚姻,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在生育子女以及感情生活等方面产生隔阂和矛盾,为此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多年来矛盾无法化解,现夫妻关系也无任何好转的迹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许某要求与朱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女朱某2的抚养问题,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和陪伴,直接抚养子女方相比非直接抚养子女方需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许某因身体原因婚后一直未能自然怀孕,为此曾多处求医治疗,又因宫外孕做了输卵管和卵巢手术,后通过试管婴儿方孕育一女,现由许某负责照料。

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结合本案双方的具体情况,婚生女朱某2宜由许某抚养更为妥当。朱某1辩称许某曾患有抑郁症,不利于抚养女儿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关确实的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对许某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朱某1应依法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为保证婚生女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一审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出发,确定本案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及车库归许某所有,许某应给付朱某1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许某与朱某1离婚;

二、婚生女朱某2由许某抚养成人,朱某1自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许某孩子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半承担(该款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结算后由朱某1给付许某),直至婚生女朱某2独立生活时止;

三、朱某1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可享有每月四次的探望权,许某应予协助;

四、夫妻共同财产归许某所有;许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付朱某1房屋及车库折价款30万元;朱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自行搬离丹阳市金虹花园C幢三单元502室的住所。

05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以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一审法院与双方婚生女朱某2的谈话笔录和朱某1的称述可以确定,朱某1因工作等原因,在陪伴和照顾孩子的时间和能力上均逊于许某。朱某2年纪尚小,处于身心发育的重要阶段,更依赖母亲的照顾。加之考虑到许某的身体状况和生育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婚生女由许某直接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朱某1主张“许某患有抑郁症,直接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曾经身患抑郁症是否就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的问题,判断这一问题,需要结合抑郁症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恢复情况等综合判断,根据目前的情况,本院无法得出“许某身患抑郁症、且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结论,故本院对朱某1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除了位于丹阳市××虹花园××单元××室××房产及车库,并无其他房产。最后,朱某1主张涉案的房产系其与其父母主要出资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房产系本案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因此,一审法院酌情将该房屋及车库折价归并给许某,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朱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案例二:

案号:(2021)辽01民终1416号

02

一审诉讼请求

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何某与杨某1于2016年7月14日,在新民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约定婚生长子杨某2(××××年××月××日出生)归杨某1抚养,何某不付抚养费。长女杨某3(X年X月X日出生)归何某抚养杨某1不付抚养费。但是从离婚至今两名子女都由何某一人抚养,杨某1至今未尽到照顾和抚养义务,经常出去喝酒并打骂孩子,所以请求婚生长子杨某2继续和我一起生活,变更抚养关系,两名子女都归我抚养,由杨某1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杨某1承担。

03

一审认定事实

何某与杨某1于2016年7月14日在新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子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归杨某1抚养,长女杨某3(女,X年X月X日出生)归何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杨某2与杨某1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大约半年多时间,之后与何某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何某在新民市社区工作,有自己的住房。杨某1在新民市烟草专卖局工作,每月收入四千元左右。经征求杨某2的意见,其表示愿意与何某在一起生活。

04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何某有稳定的收入,有自己的住房,杨某2表示愿意与其母亲何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已实际共同生活四年多时间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从孩子的主观愿望及客观实际综合考虑,孩子杨某2由何某直接抚养更为有利。杨某1应承担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参照孩子的实际需要,杨某1的收入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某与杨某1的婚生长子杨某2由何某直接抚养监护;二、杨某1每月给付杨某2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杨某2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当月的子女抚养费。

05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婚生子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的抚养权问题,婚生子杨某2现与母亲何某共同生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婚生子杨某2已年满八周岁,能够表达真实的意愿,其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何某一起共同生活。原审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从孩子的主观愿望及客观实际综合考虑,认为杨某2由何某抚养,并无不当。现杨某1提出何某患有抑郁症,不适合抚养孩子,但未能提供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何某二审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其心理健康,故对杨某1提出改判婚生子由其抚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以上的案例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分析,患有抑郁症是否会影响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判断抑郁症的严重程度,如果没有影响到正常生活,不会因为抑郁症正常抚养孩子,一般不会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影响孩子抚养权的疾病应为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严重疾病,例如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总的来说,一方患病是否会影响孩子抚养权,需要判断该方的疾病是否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以女方患有抑郁症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建议女性多从自己的疾病不影响正常生活、自己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平时照顾孩子更多等因素去举证,从而最大可能性的争取孩子抚养权。


作者简介

曹倩 实习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