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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是婚姻可撤销事由中的"重大疾病"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0点击:36

#法律人举案普法#​

小白(男)和小李(女)在2016年相识,自由恋爱两年后于2018年登记结婚。小李自2014年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2020年由于两人婚后脾气性格不合,小李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小白也向法院起诉,以小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一、婚姻可撤销事由中"隐瞒重大疾病"都包括哪些病呢?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来确定。具体而言,包括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足以对双方婚后生活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的疾病

二、小李婚前患有抑郁症构成"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条件吗?

不构成。一方主张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三个事实:①对方在婚前就已发病②该病属于重大疾病③婚前患病方未如实告知。在本案中,虽然小李婚前就患病,但轻度抑郁症不属于重大疾病,且小李2014年就患病,且经常治疗,2016至2018年间,作为小李的男朋友,小白不可能一点都没有感知到,因此无法证明小李刻意隐瞒。

因此,对于小白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