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同居出轨感情破裂仅以出轨起诉离婚难以胜诉
近日,@山东高法一篇《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虽然这篇文章现在已被删除,但网上讨论的热度还在持续。这篇文章确实存在表述不准确、逻辑错误等问题。但我想,群众关注的焦点还在于能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起诉离婚,法院能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判决离婚的问题。
《民法典》关于审理离婚诉讼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能不能仅以另一方出轨为理由起诉离婚?
从 《民法典》第1079条第一、二款来看,一般来讲,当事人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个理由来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包括一方出轨这个原因,而这个原因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理由成立,则需要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当然,一方也可以《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情形为理由起诉离婚,这时不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一方以另一方出轨为理由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这是民诉法保护的公民的诉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人民法院能不能仅以一方出轨为理由判决离婚?
答案是否定的。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三、四、五款,与本文有关的是第二、三款。
第二款“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款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出轨≠同居,无法适用第三款直接判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条规定了同居的两个条件,即“不以夫妻名义”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非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为一般性出轨。由此可见,出轨与同居的关系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即同居是特殊的出轨,出轨不一定是同居。“与他人同居”属于第三款的规定,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是,仅有出轨的理由,人民法院还得审查此出轨行为是否构成“与他人同居”,如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双方不同意调解,准予离婚;如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进入下一步审查。
2.出轨≠感情破裂。一方出轨,虽然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但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一方出轨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出轨,并不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则会进一步审查双方是否因此“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除了双方在法庭上都斩钉截铁地要求判决离婚的情形和第三款规定的几个法定情形外,法官很难凭自由心证来判断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因此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差不多成为了离婚诉讼的常态。
因此,我的结论是:出轨≠同居,出轨≠感情破裂,仅以出轨起诉离婚难胜诉。至于又分居满一年后提起的第二次诉讼,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判决离婚,并非本文讨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