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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离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17点击:37

总有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这样问我,“我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离啊”,这个时候,我就搬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是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现实却是让人摸不清头脑的……

曾经有一个这样的案子,是离婚后,女方想要争回抚养权的。事情是这样的……

某女,初中毕业即南下打工,遇同省别市一男子,相处之下,情愫渐生,遂同居。后不期有孕,不得已,奉女成婚。但某女初入社会,并不识人,其夫乃其当地一小流氓,声名在外。即如此,婚后生活也算平静,等生到三子女之时,其夫因旧习重犯,被判牢狱十年,加之多年以来,家庭用度皆为女方及女方家庭接济,其夫不思赚钱养家,还流连烟花酒巷之所。某女决意离婚,协商不成,乃诉至法院,主持审判的乃一女法官,按法理,如此情形,必判无疑,但女法官却难以下判,后得原因,乃是怕其夫出狱之后报复,最终,以放弃三子女之代价换得调解离婚。回望整案,某女不懂法、某女法官不遵法,换得三子女由其夫年迈爷奶照顾,虽吃穿不愁,可能并不见快乐,且其夫之父母态度之强硬,连探视之权亦不行使,使得母子四人见面不得。

上面这个案例,就是明明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条件,却被选择性忽视,最终选择了条件交换,才得以离婚,但代价却是惨痛的。

回到民法典的规定,一条一条说: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基本达不到,取证太难,就算有证据,还要考试证据的合法性的问题,一个字,主是难!没有过硬证据的情况下,这条路,想都别想。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还是取证问题,一般的情况下,打了的,后来都原谅了,只有被打得受不了才想起离婚,但这个时候又发现没证据能够证明曾经被打过。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个相对容易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是最扯的,前段时间某省就出了一个这样的法院新闻,某女起诉离婚,五次不判离,原则是没有证据证明分居满二年。我曾经也接到过这样一个咨询,一个女的是起诉了三次,也都判驳回,不维离,而实际上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只是每年男方要回家看小孩几次,就在女方家里过夜,是哪种分房分床的那种,已经多年没有夫妻之实的,但就是这样的情况,男方就凭着几张车票,就把女方的诉讼请求给怼回去了。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底线条款。

说这么多,就是告诉大家,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有证据,证据!!!

最后,送上很久以前的一个规定:相对比较细致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民)发〔1989〕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