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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离婚案件也可以由独任审判员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13点击:49


前面一篇文章中,本律师介绍了在部分一审起诉离婚案件中,可以由独任审判员采用普通程序来审理的问题。这次我们再来讨论一下二审离婚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也可以由独任审判员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的问题。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凡是不服一审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在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均必须要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其次,以前的法律规定,二审普通程序中必须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目前的变化是:在二审普通程序中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在本离婚律师看来,这种变化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言外之意就是案件多,法官忙不过来。


关于上述情况看似与一审中由独任审判员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类似,本离婚律师认为实则对于二审程序来说还是有限制的。这个限制就是:离婚案件在一审中必须采用的是简易程序。如果一审采用的是普通程序审理并判决,那么二审是不能有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的。而只能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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