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适用2021民事诉讼法
注:基于2021民事诉讼法实体内容变动不多,但条文顺序变动较大,另现有司法解释又未及时修订仍以2017民诉法为基础,为方便阅读,本文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款仍为2017民事诉讼法条款,涉及2021年民诉法实体内容变更的,会单独作出提示。
本文脉络一、上诉程序的启动二、诉讼地位三、审理四、裁判处理方式五、上诉申请撤回的处理
NO.1
上诉程序的启动
1上诉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
内容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提交方式及送达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述所指“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3上诉提起特殊情形
口头表示上诉应提交上诉状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上诉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NO.2
诉讼地位
1均提起上诉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的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3二审程序发生当事人分立合并的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明确为仅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发生分立、合并的才得以适用本条直接变更相应当事人,若在原审中当事人已经发生合并分立而未予变更的,则应属于遗漏当事人之情形,需将案件发回重审。
NO.3
审理
1审理前准备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2二审应围绕上诉请求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开庭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202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4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二审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6一审诉讼行为约束力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NO.4
二审裁判处理方式
1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202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202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事实”是指通过证据的证明并经审判组织依法认定的事实,是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分清是非、确定责任的依据,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将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也才能据此分清是非,确定各自的法律责任。“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是指对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够准确或者是没有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
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是指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应该适用甲法确适用了乙法;(2)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3)适用的法条不正确。
2遗漏一审诉讼请求的处理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但二审认为应当离婚情形的处理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7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8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9一审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10对一审裁定上诉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11二审调解书的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12宣判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13二审终审制度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14二审当庭宣判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如果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生效时原一审法院判决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NO.5
上诉申请撤回的处理
1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或者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不予准许撤诉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3达成和解后撤诉处理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原审原告撤回上诉的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回起诉的基本原理适用于任何审级,只是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的制度设计上更多考量各方利益权衡和诉讼效益原则,具体表现为:其一,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仅为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一审中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审理和裁判,势必对案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若相关当事人只能对原告的起诉、撤诉被动接受而无任何提出异议的权利,双方权益显然有所失衡,故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其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仅就该申请作出裁定即可,第二审程序则需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其三,第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可得以再行起诉,而在第二审程序中,第一审法院已经进行审理及裁判,若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因撤诉而使该判决无效,进而使此前所有程序归于无效,无疑有悖诉讼效益原则,故在尊重当事人撤诉自由的前提下,亦应对其撤诉后的再诉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告无正当理由撤回起诉后又再诉显然在本条第二款的规制范围内,但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避免不当剥夺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权利,必须对重复起诉作出更为明确的解释,一般而言,该重复系指诉的同一性,即当事人及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关系是相同的,且诉的利益也应当相同。
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近百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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