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参与者小三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昨天有个自称“被小三”的女大学生来向我咨询,男方经常给她账户打钱,并且数额还不小,偶尔还要送一些贵重礼物给她。现在突然知道男方已经结婚,担心原配会起诉她,已经心神不灵很久了,问我有什么办法能够破除这种法律风险。
在正式讲法律之前,我先吐槽一波,人性的贪婪、自私和虚伪总在来回摇摆。我几年前接触过一个案件,男方给我私信,说要追小三财产,非要电话和我联系,但是和我沟通的是个女的。随后约了线下见面,原来一了解。事情是这样的,一男一女是夫妻,男的还是小企业老板。因商业合作,小企业主和某个公司女高管腻歪在了一起,经常在各地的酒店开房,估计这炮火连天的事儿没少干。看了女高管的照片,唇红齿白、面容姣好、身姿曼妙,出众的气质从这照片里就能散发出来。重点来了,这个男的舍得给这女高管花钱,还给了几百万购置了房产。后来,因为建筑行业萎靡,这男的经营的这家企业也逐年亏损,男的就动了歪脑筋,想要用他妻子的名义起诉这小三。虽妻子和他吵了几架,这男的毕竟段位太高了,最后把矛盾全部转移到小三身上。夫妻俩一合计,妻子来起诉小三,把购置的房产保全了,让小三真被“白嫖”几年。后面的事儿,以后再讲。
一、法律风险
包养小三这种行为,触犯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这个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很严苛,必须男方与小三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居住在一起,这种情况现实中取证其实非常困难,本文就不探讨。主要是民事责任,配偶一方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配偶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的处理多地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都出台了相关审理指导,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 48 条规定:“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10条:“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赠与婚外同居者财产,这一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有配偶者属于无处分权,该赠与行为无效,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因此出现了许多无过错配偶状告过错方配偶和“第三者”顺利要回财产的案例,当然无过错配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属应该,但是在许多的裁判文书中作为被告的过错方配偶仅仅一句“我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就“毫发无伤”地从这场婚外情中抽身离开,其行为的成本极低,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过错方配偶也属于从不法行为中获利,在整段关系期间,无偿获得了“第三者”的一些情感和照顾等付出。这种“低成本”与“获利” 可能会让其产生一种“反正发展婚外情也不会有很多的不利后果”的观念,从而感受不到法律的威慑,继续肆意妄为。
二、如何破解风险
首先,我得表达我的立场,我是坚决反对婚外情的行为,反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反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左的思想和行为。
如果你很不幸,对方以未婚的名义欺骗了你,被动成为了“小三”。因为各种因素叠加、裂变,最终踏上了这条船。人一辈子能够掌控的东西其实有限的,上了这条船就没得选了。第一,你作为受害者,一定要受害者的姿态和证据,保留好对方未婚的一些佐证资料,不管是聊天记录还是通话记录等证据。第二,你们之间最好不要有电子形式的经济往来,这个电子记录的追溯是长期的,某一天ta的妻子或者丈夫就把你起诉到法院,要求财产返还,最好你们就是精神之交。第三,在没领取结婚证之前,不要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结婚状态,更不要先把结婚典礼办了。
三、后记
现在包养你的人,ta会给你花钱买开心,也不排除某一天背刺你一刀。等ta经济拮据的时候,ta会想办法让你把钱还回去,那时候对你来说是极度痛苦和憋屈的。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讲,无过错配偶一方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大多数法院都是要求全额退还,某些少数法院要求退还一半。这对小三来说,不是一个利好消息。这种白嫖人家青春、肉体、时间的行为最后没有得到惩罚,还是有些利益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