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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 妻子与别人生了孩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09点击:44

家是大千世界的一个缩影,也能够考验一个人的责任感。那么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该以什么样的方式为自己的背叛行为买单呢?民法典对离婚过错赔偿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小案例,来了解一下其中的道理和法律规定吧!


案情简介

余某与汪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妻子汪某外出务工,一去不回。2017年余某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竟是妻子汪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余某的婚姻关系,此次起诉因妻子汪某开庭时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 2017年11月的一天,妻子汪某突然出现在余某面前,请求余某能与自己解除婚姻关系,工作失意的余某认为没能让汪某过上物质富裕的生活而觉得歉疚,便答应了汪某的请求。随后,两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巧不成书,就在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一天,村计生专干来到余某家核查其前妻汪某育有一子的计生事宜,此时余某才意识到离婚的真相。 原来其前妻汪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子,之所以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时未能出庭,因为那时的汪某已怀孕数月,出庭便会暴露自己婚内出轨的事实。遭遇背叛和欺骗的余某该如何维权呢?


检察官说法

本案第一个焦点是,汪某是否需要为自己的背叛行为买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中,余某若想让汪某为其婚内背叛行为付出代价,需要证明汪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无过错方的余某是有权向有过错方的汪某提起损害赔偿的。

本案第二个焦点是,已经协议离婚的余某如何维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余某已经与汪某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余某若想主张损害赔偿,需证明其与前妻汪某在办理离婚协议过程中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过该项请求。

本案第三个焦点是,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到本案中,若余某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最终得到的数额将由法院综合以上六方面的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