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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架构师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4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30点击:46

导读

本期聚焦丨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指引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在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会驳回离婚请求,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当一方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夫妻间并未出现原则性分歧,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时;
  2. 当一方正处于下岗待业状态,另一方因经济压力而首次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在以下情况中,如果调解未能奏效,法院将会批准离婚请求:

  1. 出现重婚或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况;
  2. 家庭中存在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 一方有赌博、滥用药物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4. 夫妻因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5. 一方已被正式宣布失踪;
  6. 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病症,或存在生理缺陷导致无法进行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7. 婚前双方了解不足,仓促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共同生活困难;
  8. 婚前隐瞒或患有精神病,且婚后无法治愈,或婚前明知对方有精神病仍选择结婚,或在婚姻期间一方患上精神病且长期无法治愈;
  9. 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结婚证;
  10. 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且没有和解的可能性;
  11. 婚姻是基于包办或买卖,婚后一方很快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
  12. 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 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经教育不改,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过错方提起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经过批评教育或法院判决不离后,过错方再次提起离婚,且双方确实无法和解的;
  14.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
  15.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未提出书面答辩,法院在缺席审理后,如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可判决离婚。

(三)针对离婚案件的特别条款如下:

  1. 关于军婚的特别规定:

(1)军人的配偶如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方有重大过错。

(2)若离婚请求由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提出,或双方均为军人,则按一般离婚规定处理。

  1.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离婚请求被驳回、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或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将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关于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1. 在以下情况下,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1)重婚情形;

(2)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1. 若婚姻是因胁迫而成立的,受胁迫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请求应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若受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子女抚养权的判定

1、夫妻离异后,对于尚处于哺乳阶段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负责抚养。

2、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会跟随母亲生活。但若母亲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孩子可能会跟随父亲:

(1)母亲身患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病,使得孩子不适宜与其同住;

(2)母亲有条件抚养却未尽抚养责任,而父亲希望孩子与其同住;

(3)由于其他特定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同住。

3、若父母双方达成了协议,并且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与父亲同住对其健康成长无害,那么这种安排是可以被接受的。

4、对于两周岁以上但尚未成年的孩子,当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与其同住时,若其中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会被优先考虑:

(1)已进行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无法生育;

(2)孩子与其长期同住,更换环境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3)该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已有其他孩子;

(4)孩子与其同住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特别是当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病,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

(5)双方抚养条件相当,但孩子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这些长辈有能力并希望继续照顾孩子;

(6)当父母对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有分歧时,应尊重孩子的选择;

(7)离婚时,如服刑或患病的父/母希望抚养孩子,并且其父母也愿意代为照顾,同时另一方也同意,这种情况下可以准许,但如果孩子已超过八周岁,仍需征求孩子的意见;

(8)若父母之间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这种变更应被允许;

(9)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子女不希望继续与继父或继母同住,那么他们应由生父母负责抚养;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收养了孩子而另一方未表示反对,并与孩子建立了实际的收养关系,那么离婚后,双方应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若另一方始终反对收养,则离婚后,收养方应独自承担抚养责任。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若一方希望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需另行提起诉讼。在以下情况下,这种变更请求会得到支持:

1、与孩子同住的一方因重病或伤残而无法继续抚养;

2、与孩子同住的一方未尽抚养责任、虐待孩子,或其同住环境确实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

3、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自愿选择与另一方同住,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

(三)离异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

抚养费的确定会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有稳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通常为其月收入的20%-30%。若需抚养两个孩子或以上,该比例可适当上调,但通常不会超过月收入的50%。对于收入不稳定的父母,抚养费会参考其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特殊情况下,这一比例可以有所调整。

抚养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若一方无收入或下落不明,其财物可用来抵扣抚养费。当父母双方达成协议,孩子与其中一方同住并由该方承担全部抚养费时,若该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足,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此协议将不被接受。

抚养费的支付通常持续到孩子满18周岁。对于16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岁的孩子,如果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若他们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非主观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且父母有支付能力,那么父母仍需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会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任一方父母提出超出原协议或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

(四)离异后对子女的探视权益

离婚后,不与孩子同住的一方仍享有探视权,另一方则有义务协助。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一方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中止其探视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得到恢复。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有与个人资产

1、在夫妻的婚姻续存期内,以下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

(1)薪资与奖金;

(2)从生产或经营中获取的收益;

(3)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但明确指定给夫妻中某一方的除外;

(4)来自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被视为共有的财产,例如:

① 一方用个人资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② 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得的住房补贴与公积金;

③ 养老保险金与破产安置费;

④ 婚前由一方承租,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⑤ 婚后,若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除非明确表示只赠与其中一方,否则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以下情况则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婚前的个人财产;

(2)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或残疾人补助;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给夫妻某一方的财产;

(4)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为一方的资产,如:

① 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及医药生活补助;

② 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③ 婚姻续存期内,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所得,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为个人财产;

④ 复婚或再婚前的财产,符合相关法规的,为个人财产;

⑤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支付的按揭部分,离婚时,房产所有者需返还对方已付按揭的一半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常规分割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果的,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并考虑子女与女方的权益,进行判决。

在家庭土地承包中的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2、夫妻书面约定的财产分配方式,在离婚时应按约定执行。

3、分居两地的夫妻,其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资产,应视为共有财产。分割时,各自管理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若双方财产差距大,多得方需用等额财产补偿另一方。

4、已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受赠的礼金和礼物为共有财产,分割时需考虑来源与数量。各自购置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按婚姻续存年限与年平均值的乘积来确定共有部分。

年平均值是指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后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年龄之差。

6、分割共有财产中的有价证券等资产时,若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按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三)夫妻共有财产中涉及企业投资的处理方式

1、在离婚案件中,若夫妻共有财产包含以一方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而另一方并非公司股东,法院将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若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并决定将投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非股东配偶,且得到超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该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2)若夫妻双方商定了转让份额和价格等细节,但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却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该投资额,则法院将对转让所得进行财产分割。若超过半数的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则视为他们同意转让,此时非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会决议或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均可作为证明前述超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2、在离婚案件中,若夫妻共有财产中有一方名义投资于合伙企业,而另一方不是合伙人,双方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法院将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若所有合伙人都同意,则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身份;

(2)若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愿意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则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

(3)若有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原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份额,则可以分割退还的财产;

(4)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退还份额,则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成为合伙人。

3、对于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这部分共有财产时,法院将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若一方希望继续经营企业,将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由继续经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若双方都希望继续经营,将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胜出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3)若双方都不愿继续经营,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规处理。

(四)房屋产权归属的解决方案

1、当双方无法就夫妻共有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若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愿意通过竞价获取,将被允许;

(2)若只有一方主张所有权,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房屋价值,主张方需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若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将根据申请拍卖房屋,并就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2、离婚时若双方对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法院将不会直接判决房屋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方。当事人在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离婚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处理方式

1、在以下情形下,离婚后夫妻双方均有权租赁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

(1)若该公有住房是婚前由其中一方租赁,并且婚姻关系已持续超过五年的;

(2)若婚前一方租赁的是其所在单位的住房,而离婚时双方均为该单位员工的;

(3)若一方在婚前通过借款投资建房获得的公有住房租赁权,且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借款的;

(4)公有住房的租赁权是在婚后由一方或双方共同申请获得的;

(5)若婚前一方租赁的公有住房在婚后因拆迁而获得新的租赁权的;

(6)住房是由双方单位联合投资建设或购置的;

(7)一方将其租赁的单位住房交还或调换后,另一方单位为其安排了新的住房的;

(8)婚前双方都有租赁公有住房,婚后这些住房被合并调换的;

(9)其他被认定为双方都有权租赁的情形。

在离婚时,如果公有住房面积足够大,可以分隔成独立的居住空间,那么可以由双方分别租赁。如果可以为双方分别调换住房,或者承租方能够为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被允许的。

2、处理离婚后一方无权租赁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问题:

(1)原则上,离婚后无权租赁的一方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如果离婚后确实没有住房,且自行解决存在困难,可以调解或判决让无租赁权的一方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通常不超过两年。在这期间,暂住方需要支付与房租等额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3)如果离婚后一方无权租赁另一方的公有住房,并且另行租房经济上存在困难,而承租公有住房的一方有经济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3、关于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的调整与变更处理

在法院调整或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需要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后变更的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需按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六)离婚时的债务处理问题

1、以下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产生的债务;

(2)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欠的债务,或一方经营且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析产所分配的债务;

(4)一方因受另一方虐待而离家出走,为日常生活、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产生的债务。

2、以下债务被视为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来清偿:

(1)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逃避债务的情况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朋所产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或已归各自所有,双方需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4、若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负债,且债权人主张此为共同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确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6、若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且债权人主张此为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

7、即使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已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基于相关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法院应予支持。

8、若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需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同第四点。

(七)离婚时的过失补偿议题

1、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并因此导致离婚,未犯错误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得到损害赔偿:

(1)出现重婚情形的;

(2)已有配偶却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

(3)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暴力的;

(4)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的。

2、遵循婚姻法相关条款的无过失方,如作为原告,在根据该法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

在遵循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无过失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若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未根据该法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可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单独就此提起诉讼;

在无过失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在一审时未依据婚姻法提出赔偿要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离婚登记后,以婚姻法相关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此请求,或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则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问题

1、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如住房等,给予适当的援助。具体援助方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以下情况被视为生活困难:

(1)仅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

(2)离婚后没有固定住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