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中心

主要服务

随机新闻

离婚诉讼中关于分居的认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7点击:74

《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法律层面的“分居”不是简单的分开住,也不是简单的不联系。在司法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会以“分居”作为理由去诉讼离婚,但却没有被法院采信,最终没有成功离婚。究其原因是没有真正理解法律层面对分居的认定。

误区:没有“自动离婚”之说

在我国,只存在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途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自动离婚”,也没有“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规定。分居满二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未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但是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也不乏会接到咨询电话说:聂律师,我在某某平台上看到说“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是不是真的啊。这种错误的说法,也无法探究出自何处,也许是对法条的误读,也许是为了宣传而博人眼球。那么,下面以一则案例来讲清楚,如何分居,法院才会认可。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被告1989年12月19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长期性格不和,被告缺乏家庭观念和责任心,有打牌之恶习,并随意挥霍共同财产,且经常酗酒并殴打原告,导致二人矛盾冲突不断,常因琐事争吵不休,彼此也缺乏信任和沟通,并分居至今长达十余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

被告辩称:双方婚姻至今已三十四年并育有两个子女,虽两人的脾气都不好,在生活中有吵架及2010年建房后同屋分房居住也均属实,但双方一直共同生活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已十余年之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对分居的解读“分居指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不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彻底割裂开的状态”,虽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开始同屋分房居住,但仍旧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在此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则需原告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在原告相关证据缺失的情形下,本院不能简单地将同屋分房居住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且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当时分房居住系因感情不和导致。综上,原告虽主张感情破裂,然并未提交符合法定判决离婚条件的证据,对其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条解读

分居要件之一:感情不和,即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感情不和是夫妻分居的前提条件,从而就排除了夫妻双方因为工作、学习、陪同老人小孩等原因分居的情形。离婚诉讼中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的。

分居要件之二:分居必须满“两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中“两年”,应是双方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至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之日,连续分居满两年。本人办理的一个案例,夫妻双方近几年都各自在一处务工,女方以分居满两年为由提起诉讼离婚,但是开庭之时男方辩称春节回家几天都是同床而睡,最终法院认定此种情形下不算“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一个隐含要件:双方没过夫妻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对分居的解读“分居指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不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彻底割裂开的状态”,根据上述解读及司法实践中,分居还有一个隐含要件:不再履行夫妻义务,即双方没过夫妻生活。

所以,以分居作为起诉离婚需要注意几下几点:

第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第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属于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应当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如何证明分居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2.一方在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房东出具的证明、公司出具在公司宿舍居住的证明等。

3.书面分居通知文书。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另一份邮寄给对方,并在快递单上备注“分居通知书”,同时拍照并保留好物流记录。

4.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有关证据。

5.证人证言。司法实践中,单独证人证言很难得到法院的采信,须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6.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分居证明。但是该两个单位没有出具此类证明的义务,即使能出具了,其证明力也较低。

7.可以证明分居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