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法院败诉拒付律师费人民调解解心结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委托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但纠纷得到解决后,委托人与律师之间会因为是否完全履责及代理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委托合同纠纷。
2021年7月3日,李某因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委托律师杨某担任其代理人,双方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3500元。2021年12月1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至此,代理案件已全部审结。后律师杨某与李某多次沟通,要求李某按照代理合同约定内容支付律师代理费。但李某表示杨某代理的2件案件均败诉,对杨某的服务也不满意,不愿意支付律师代理费。无奈之下,律师杨某向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特邀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李某认为律师杨某并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故不同意支付代理费;调解员向李某释法明理,律师杨某在其诉讼中付出自己的劳动,且委托合同中承诺支付律师代理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律师杨某按双方约定收取报酬应得到法律保护。经过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律师杨某适量让步,李某一次性13000元代理费并当场履行。
近年来,平安区人民法院将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诉前,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其经济成本的同时,及时修复社会关系,让当事人“带着怨气来,心平气和走”,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