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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谁出法院支持的12种情形全解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11点击:7

编者语

作为芸芸众生中的一员,在社会发展的大潮中,大家通过自己的努力都获取了一份权益,但每个人的权益却时常受到侵害。虽然法律保护着每个人的权益,但她一直只是默默地守护。而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权并不是每个普通公民都具备的技能,购买法律服务会增加维权成本。

为了降低维权成本,特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和相关法规等,十二种情形下,你的律师代理费用将由对方承担。

列明这些裁判依据和规则,希望维权者能减少顾虑,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大胆地迈出维权的步伐。

01 双方合同约定律师费的承担

【典型案例】

2020年3月10日,被告吴某1(甲方)与原告高某某(乙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甲方同意将自有房产抵押给乙方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20年3月11日,被告吴某1、孙某某、吴某2(借款人)与原告高某某(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等。

法院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费用包含律师费,故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关联索引】

一审: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9月1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02 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2019年7月15日,陶某1与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债权额合同》,借款本金为120万元,同日陶某2与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9年7月17日,陶某3、金某某、张某某为陶某1向陶某2提供反担保,并签署了《反担保合同》。因陶某1未按约向南京银行偿还借款本息,陶某2作为连带担保人偿还了该案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共计137万余元。陶某2诉至法院,要求陶某3、金某某、张某某支付代偿款合计137万余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在《反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代理费,故支持了陶某2的该项诉讼请求。

【关联索引】

一审: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9月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0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被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陈某系张某、陈某1之子。2019年1月10日,张某向原告戴某借款本金95万元未还款,2020年9月16日经法院调解作出(2020)苏0831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并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1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8月13日,两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金湖县的住房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男方偿还。2020年11月18日,陈某1以合同价18万元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其子陈某,陈某又将案涉房屋以51万元价格转让给案外人陈某2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张某向被告陈某1赠与房屋的行为;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的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关联检索】

一审: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8月9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04 人格权侵权自然人维权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被告傅某某在某网上销售名为“戏剧疗愈工作坊(课程体验)”的产品,2021年8月6日,被告未经原告盛某的同意,在产品介绍中使用了盛某的照片一次。盛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520元(公证费152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等。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系其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关联检索】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29045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12月23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05 著作权侵权受害方维权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29日,某公司取得名为“人物XX—XX卫”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粤作登字-2013-F-xxxxxxx1;著作权人: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陈某某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侵害上述著作权的商品,遂公证购买了上述商品取证。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含代理费2500元、公证费1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擅自销售印制有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酌情支持2800元。

【关联检索】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1月12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06 商标权侵权受害方维权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原告泸州某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7xxxxx号文字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xxxxx号文字商标,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前述商标所核准的商品中均包含白酒,原告拥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自2020年初以来,被告朱某在经营“某某综合商行”、“某某综合超市”期间,以明显低于同期市场的价格购买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支付律师费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及维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属于原告的损失部分,予以支持。

【关联检索】

一审: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9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8月21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07 专利权侵权受害方维权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2007年2月21日,高某1取得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成盒子的眼镜”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41008××××.8。2013年4月7日,专利权人由高某1变更为原告高某2,目前专利有效。2017年7月,原告发现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某某眼镜店铺)上销售商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周某某系淘宝网“某某眼镜”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原告遂公证购买了上述商品取证,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合计4万元(含律师代理费5000元)等。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聘请了律师出庭,必然需要支出律师费等费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含律师代理费5000元)。

【关联检索】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 (2019年5月10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08 网络侵权被侵权方维权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2017年5月19日,原告秦皇岛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小鸡菜菜”等五个美术作品分别取得相应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在第35类、第2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259xxxxx号“小鸡菜菜”、第259xxxxx号“小鸡菜菜”商标,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开心折纸-小房子(小鸡菜菜)等6个涉案视频为原告所创作。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通过ICP备案审核,并在其经营的某科技网上传涉案6个视频。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对被告未经其允许将其创作的涉案6个视频,通过“好兔视频”进行网络传播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公证费3380元、律师费等维权费用10000元等。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为本案维权花费了律师费等共计13380元均属合理开支,予以支持。

【关联检索】

一审: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11月15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09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诉权滥用被告方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2006年5月23日,泉州某公司以福建某科技公司、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靶式流量计”侵犯了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法院判决福建某科技公司向泉州某公司赔偿损失12.5万元。

2015年12月25日,泉州某公司以福建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次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后申请撤诉获准许。

2019年5月27日,泉州某公司以福建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次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后申请撤诉获准许。

2020年7月8日,泉州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次诉讼),要求福建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泉州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因未依法缴纳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福建某科技公司认为泉州某公司在明知00201xxx.9号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损害了福建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泉州某公司向福建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万元(含一审律师代理费3万)等。

法院认为泉州某公司系明知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福建某科技公司因泉州某公司提起的第四次诉讼而参与诉讼活动,必然有合理支出,且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相应费用应予考虑。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泉州某公司赔偿福建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并未超出合理范畴。

【关联检索】

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 (2023年10月30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10 不正当竞争中受损经营者维权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2010年2月14日,山东某某阿胶公司注册取得了第62xxxxx号“桃XX”文字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续展至2030年2月13日止。2015年2月14日,山东某某阿胶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3xxxxx号文字图形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止。2015年12月21日,山东某某阿胶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5xxxxx号图形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止。2017年1月1日,东阿某某保健品公司与山东某某阿胶公司签订合同,后者同意将已注册的第13xxxxx号桃XX商标、第62xxxxx桃XX商标使用在前者的30类桃花姬阿胶糕商品上。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6日,山东某某阿胶公司与东阿某某保健品公司先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山东某某阿胶公司将其拥有的现已办理续展和新注册的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东阿某某保健品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2011年4月6日,山东某某阿胶公司取得包装盒(桃花姬固元糕)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54××××.5。2011年4月6日,山东某某阿胶公司与东阿某某保健品公司签订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山东某某阿胶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东阿某某保健品公司使用本合同项下专利技术。

第一被告某某参茸店在其店铺内销售第二被告东阿某某公司生产的与原告的“桃XX”阿胶糕产品包装、装潢相似的“某某”阿胶糕,原告遂用公证的方式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认为二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第二被告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50000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考虑该费用对原告维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支持。

【关联检索】

一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4月16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1 生态环境侵权受害方维权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2013年起,被告张某某、吴某某租赁被告李某某在五莲县XX镇XX村西北处的院落雇佣人员利用拆解废旧电瓶芯冶炼铅锭。2015年以来,张某某、吴某某共计收购约6569吨,价值86717450元的废旧电瓶用于拆解冶炼。李某某收取租金2297160元。经检验,案涉的废旧电瓶芯、飞灰、铅渣为危险废物,炼铅窝点院内院外土壤样品均已受到铅污染,院内、院外的铅指标已经超过参照标准倍数的326.7倍、384.7倍。另外,吴某某、张某某还租用原五莲县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场地拆解废旧电瓶,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污染。为对受损的上述地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五莲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造成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重大损失。五莲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各项损失174.7万元;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8.7万元等。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吴某某非法收购废旧电瓶和铅锭进行冶炼,严重污染土壤、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了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五莲县人民政府委托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支出代理费为8.7万元。该代理费数额合理且必要,应当由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关联检索】

一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12月18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12 滥用诉权、拖延诉讼等不当行为受害方的律师费

【典型案例】

2017年,原告云某置业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的房屋,总房款76.404万元,被告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按揭商业贷款,贷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5.404万元。2018年9月4日,贷款银行与云某置业公司、刘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银行为刘某购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的房屋提供60万元按揭贷款,云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刘某从2023年7月开始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遂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扣划云某置业公司保证金。截至2023年12月21日,贷款银行共计扣划云某置业公司23841.73元用于清偿刘某到期贷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购房款贷款、违约金、利息;承担本案的律师费4000元等。

法院认为原告已依照案涉购房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依法享有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被告未按约支付代偿金,在原告向本院申请与被告进行调解时,被告未积极处理,存在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行为。律师代理费为4000元在合理范围之内,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联检索】

一审: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4)湘020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4月18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情形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双方要在合同上对于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法院在判决时会尊重意思自治原则。

二是律师费必须已实际发生的。这需要提供代理合同或发票,法院在判决时也就有了充分证据。

三是律师费未超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除了几类特别的惩罚性赔偿外,法律需要均衡当事人的利益,还以实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限。

法定情形注意以下二点:

一是法定的情形主要出现在专业性强、新兴产业等形成优势地位的侵权纠纷中。如今社会专业细分领域太多,掌握特定专业知识的人较少。律师是最能反映受损法益的人群,往往体现着其不可替代的专业性,为了鼓励受侵害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此类案件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

二是在法定情形中仍有签订合同的情形,还是建议大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的承担。这样一来,受害方的维权就多了一层保障。法定加约定,等于有了双重保障,即使有人认为法定情形存在争议,约定的意思自治总归要得到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