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法院离婚案件中的律师代理费应由谁承担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11点击:7
实务问题:
QUESTION
- 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投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应由谁承担?
- 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在财产分割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共同债务,法院能否告知另行起诉?
裁判要点:
MAIN IDEA
要点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投资,除非有证据证明实际投资人为案外人,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②:律师代理费用非必然发生的费用,应由各自委托的当事人承担。
要点③: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放弃需要明确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要点④:在财产分割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债务,法院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裁判理由:
REASON
- 关于投资归属。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衢州市柯城某农场的投资,由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投资人为案外人,故原审认定该投资及返还的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关于律师代理费。周某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由于律师费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且宗某已自行承担律师费,故法院认定5329号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应由周某自行承担。
- 关于放弃财产权利。周某申请调取的离婚诉讼案件庭审录音,即使宗某在前两次离婚诉讼中对农场的归属有所提及,也不能认定其放弃了对农场相关投资的权利,故法院不予准许调取证据。
- 关于共同债务。周某提出共同债务应由宗某负担的问题,原审已告知可另行主张,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简要评析:
COMMENTS
本案中,法院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以及共同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审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案件来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浙民申6354号
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法官裁判智慧丛书 ¥81.66 购买 下一篇:打官司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