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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专题二诉讼离婚案件在程序上有哪些特别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10点击:17

一.当事人必须亲自参与调解、开庭。

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离不离婚属于当事人个人意志,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参与调解、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与调解、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对于感情没有破裂的离婚案件,法院会尽力促成调解,让当事人重归于好,维护家庭的稳定。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制作调解书,只将双方达成的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法院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四.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基于维护家庭的稳定、防止滥诉、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等方面的考虑,法律设置了六个月的“冷静期”,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对于原告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不予受理。如果过了六个月,不受上述规定影响,原告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前次离婚诉讼时原告是以对方与他人同居为由提起的,但在六个月内对方出现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原告仍然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受上述规定影响。

五.离婚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

六.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七.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可以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