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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院如何判决财产和债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09点击:8

【案情简介】

原告蔡菜与被告王乐乐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甜。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乐乐于1997年11月24日获得原AB县D镇镇人民政府《关于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准予被告王乐乐户在 D镇 镇丰乐规划新区建设楼房两间(两上两下),后于2010年翻建为楼房三间(三上三下)。原、被告于2013年4月8日、2014年1月12日分两次将上述房屋中两间进行出售,现原、被告实际拥有房屋为1间(一上一下),且该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王乐乐名下苏A×××××东风风神牌小汽车,系2013年4月30日购买,现由被告实际使用。原、被告享有 D镇 镇竹墩社区胡庄组6.9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

离婚法院如何判决财产和债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一)关于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而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结合夫妻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子女、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蔡菜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乐乐亦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位于 D镇 镇丰乐规划新区建筑物1套(一上一下楼房),原告主张享有50%份额,被告亦同意。王乐乐名下苏A×××××东风风神牌小汽车,被告主张该汽车有4.4万元抵押贷款未偿还,但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根据购置价格、使用年限、车辆的现状酌定该汽车价值为5万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2.5万元。原、被告家庭户享有 D镇 镇竹墩社区胡庄组6.9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为原、被告,故原告主张享有一半,即3.45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应按9.3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分割 D镇 镇竹墩社区胡庄组建筑物一间半,因上述建筑物未办理建房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故本院对上述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被告主张双方有共同存款在原告处,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账户中已无存款,故对其要求分割共同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割被告的债权,被告主张原告承担其债务,因上述债权债务涉及案外人,且双方当对方主张的债权、债务均存有异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确认。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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